从去年3月起,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以查处卫生系统回扣为重点,揭开了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的黑幕,并将涉案药商和医生公诉至法庭,其中6名医生一审被判有受贿罪。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此引发的医药管理体制及法律界定等问题值得人们关注。
医药回扣渗透到医院各个角落
据顺平县检察院查证,这家县医院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间的十几万张处方中,药商共推销回扣药品20多种,拿回扣的涉案医生71人,90%有处方权的医生甚至一些骨干科室的医生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据药商和涉案医生交代,药商给医生的回扣均按支计算,如阿奇霉素5元、舒血宁5元等。此外,药商还向科室主任按每支0.5元至2元不等提取回扣。
去年12月28日,顺平县检察院就此案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杨某等4名药商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用向有处方权的医生提取回扣的方法,向医生行贿数额较大,以行贿罪被起诉;姚某等6名医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被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保定市一家医药公司新药部经理杨某、业务员张某和石家庄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张某等4人,在向顺平县医院推销依龙、舒血宁、醒脑注射液、阿奇霉素等药品过程中,给该院内二科主任马某、副主任王某等6名医生分别支付了回扣,金额从7029元到9978元不等。
今年1月17日,顺平县法院对顺平县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由于这6名医生的受贿金额均不足10000元,且案发后退赃积极,因此免予刑事处分。同时,顺平县法院认定本案件中的4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也被免予刑事处分。
治理医药回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顺平县检察院排除万难揭开医药回扣的黑幕,给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开了个好头。但是,这一类的查处能否推动医药管理体制改革?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宣传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等名目,向医院领导、药剂科以及临床医生大肆行贿,一般按照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表明,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一位从事了30多年医疗工作的医院院长说,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存在着太多黑幕。只要换一个名字,一些厂商就敢把药卖出成本价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虚高价格。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感冒药针剂,成本仅6角钱,加入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到150元到600元一支;几元钱的氟哌酸成分不变,换个包装就变成了100多元一盒的新药。药厂和药商将一些廉价而疗效好的药品改头换面,按“新药”重新定价,在医药界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据了解,同是新药审批,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这一数字差异,反映出二者对新药认定和新药审批权力的根本差异。由于新药审批权力被滥用,药价扭曲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治,而且使得医患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成为药企借机牟取暴利的机会。
今年2月,河北魏县人民医院作出一个引起争议的举动:为解决医生开方拿回扣问题,这家医院从此以后一律不再使用新、特药,全部改用基本具有同等效果,而价格相对低廉的一般药品。
进一步加大商业贿赂的“有罪判决”
在顺平县医院吃回扣这起案件中,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一些医生认为,开处方吃回扣是个普遍现象,况且平均每个医生的涉案金额很小,与大医院相比是小巫见大巫。因此,有的医生并不服气。据负责该案的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其中有些医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收受回扣不是犯罪,因此要提起上诉,以洗清“受贿罪”的罪名。
开处方吃回扣也许是个普遍现象,河北省一家著名医院负责人甚至认为,在吃回扣方面,没有几家医院敢说自己是清白的。正因为吃回扣在医疗行业有普遍性,许多医务工作者认为,这一行为承受的应该是道德谴责和经济惩罚,而不应该是法律惩罚。
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定论。
据了解,2004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110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这家医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去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就欲将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今后医生吃回扣、拿提成被判受贿罪将是必然趋势。从这个角度看,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先行一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