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于2007年3月举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将在今年12月进行。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日表示,为确保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能够顺利进行,特区政府建议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将于3月3日刊登特区政府宪报,于3月8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主要是处理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制订只有1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时的选举安排。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建议,若只有1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须继续进行。”他解释说,选举委员会委员在投票时,可以在选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该唯一的候选人。若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他即在选举中获选。但如果唯一候选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过总有效选票半数,提名和选举程序将会重新开始。若在新一轮及随后各轮的提名期结束后仍然只有一名候选人,有关选举程序会重复,直至有候选人获选出为止。
条例草案还将处理一些技术性事宜。
发言人表示,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将会在现有安排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所作的解释,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如果不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两个选举办法的规定仍然适用。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就2007/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提出的方案,未能得到所需的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现行的选举办法会继续适用于2007/2008年的选举,现有的选民范围维持不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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