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是不是乱收费?机场建设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4日,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集团董事长赵志全提交建议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认为50元的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此建议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国家民航总局宣布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对从境内乘飞机出行的旅客,将购买机场建设费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赵志全代表认为,表面上看,民航总局把机场建设费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是做了一件“便民”的好事,而实质上是在与国际接轨的幌子下,坚守住了这块莫名其妙的“独食蛋糕”。
赵志全调查后发现,征收机场建设费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而该意见是上述三个部门会商一下就出台的一个联合文件,既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未经公众听证。这个文件将机场建设费定义为“基金”,而在1995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则表示,机场建设费的收入划归机场营业所得,即机场在运行中以旅客为经营对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机场建设费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赵志全称,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纳这个费用,如果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终机场也没有给大家分红利;而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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