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8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讨论。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立法会上,就动议二读《2006年行政长官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表示,拟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处理与行政长官选举相关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确保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得以顺利进行。
林瑞麟介绍了《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条文和理据。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段,行政长官缺位的时候,应在6个月内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条例草案》建议,如果行政长官在任内出缺,而在6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5年任期的行政长官,便无须安排补选。
《条例草案》建议,凡行政长官的任期将于某年届满,则选举委员会须于该年的2月1日组成。根据建议,新一届的选举委员会将于明年2月1日组成。这个安排能确保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与行政长官的5年任期以及选举周期相互配合。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由于基本法已经明确限制了一名行政长官的任期次数为两个连续任期,即不会超过10年。故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由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任满剩余任期之后只可以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不足5年也算为“一任”。
根据现行规定,倘若在提名期结束时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该候选人会自动当选为行政长官。为了让选委会委员能充分行使选举权,特区政府接纳了专责小组的建议,规定在此情况下,仍然要继续进行选举的程序。《条例草案》建议,如果只有一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选举程序仍必须继续进行。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是一项香港本地的立法,旨在为行政长官选举订定法律框架。该条例必须符合基本法、特别是规定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基本法附件一的相关条文。
香港特区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于明年3月举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将在今年12月进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