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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3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7名被告人被判刑

www.zjol.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5:3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3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这3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是: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万余亩农作物绝收等后果,累计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责任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分别判处3年零6个月至6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太平煤矿井下掘进时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等4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贾江华身为煤矿通风科调度员,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延误了救助时间,事故发生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至7年有期徒刑。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政府严令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组织120多名矿工(已超出煤矿允许的设计人数)下井作业。在煤层发生过严重抽冒的情况下,仍超强度开采,最终引发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属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被告人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副局长赖新泉、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副局长曾锡良等4人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分别判处2至6年有期徒刑。并对其他对矿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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