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9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报道,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三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只)家畜、家禽死亡,20000余亩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累计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康兆永、王刚,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马建国、郜忠伟、荣宗太,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朱平书、刘超等7名责任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
江苏淮安中级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郜忠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荣宗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朱平书、刘超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延期性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进而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被告人贾江华身为煤矿通风科调度员,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延误了救助时间,事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被告人景永振身为煤矿调度员,事故当日对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却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被告人彭向军身为煤矿通风科科长,作为事故当日通风科值班领导,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使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被告人付相庄身为煤矿矿长助理,作为事故当日矿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玩牌娱乐,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发现问题,接到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的报告后,不能及时指挥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迅速处理,也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以上4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四年、三年。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政府严令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组织120多名矿工(已超出煤矿允许的设计人数)下井作业。在煤层发生过严重抽冒的情况下,仍大量出煤,超强度开采,致使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导通了水淹区,造成积水大量溃入煤矿,最终引发了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属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地方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管人员对大兴煤矿长期非法超强度开采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齐,仍同意报批复产意见;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大兴煤矿得以长期获得爆炸物用于非法开采;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干部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大兴煤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煤矿在停产期间的偷采行为。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赖新泉(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曾锡良(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桂浪(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李振权(广东省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兴宁市安全委员会驻四望嶂矿区安全监督员)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他对矿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作者: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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