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物权法》为国资流失开后门?
反对《草案》者,最关注的是国资流失问题。类似的争论在此前“私产入宪”时就已甚为激烈,2004年的郎顾之争,使对国资流失的质疑达到高潮。
“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这样说。虽然文字有些不通,但他还是表达出他要说的内容:《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中国的国企改制弊端凸显,很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就连一直为中国私企群体辩护的张维迎教授,也承认私企的“原罪”,只不过他希望政府对之赦免。这也正是他和批评者们认识不一的地方,后者从未打算放过这些非法暴富阶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在批评《草案》时,特别提到第1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杨晓青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国企的原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无权直接向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索回公共财产。 杨晓青的观点颇有信众。《中国青年报》在2006年3月2日刊发署名郭松民的评论《<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即有共鸣之处。“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郭松民在文中说,“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意识形态话语狂轰滥炸,给人避实就虚之感。也许,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这也是我的希望——但是中国的现实告诉人们,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
《草案》的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认为,第111条规定并无不妥,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关系到市场健康发展。
不过这种观点即便在《草案》的起草者当中,也很难达成共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则认为,不动产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要求返还原物必须得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定期间内,被害人未提出返还原物前,赃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受让人。
核心
保护富人权益还是助普通人维权
反对《草案》者的关注重点一般有两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和是否导致国资流失。批评他们的人认为,他们在讨论国资流失时,也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较少关注具体的弱势群体如何改善境遇。
左大培先后在两篇文章中表达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内容也几乎都集中在“保卫公有财产”上,他没有提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巩献田则在他的公开信中泛泛谈到,《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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