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委会制度 消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弊端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抵御不良司法环境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应当加以改革。”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提出5项具体要求: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委员会除了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审理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统一司法尺度
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系统化、制度化。二五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重庆大学老师石万曲通过自荐成为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但由于工作太忙,3个多月过去了,她没有参加过一次案件的陪审。沙坪坝区法院刑庭庭长任耀东说,开庭时间的法定性与陪审员自身工作的不确定性常常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法庭开庭的时间一般是提前10至20天进行安排,一旦确定,参加开庭的各诉讼参与人员和合议庭成员都必须准时参加,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对此意见也很大。
在肖扬作的报告中,去年,全国共有4569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164630件,扩大了司法民主,增强了审判透明度。但显然,由于时间安排、经费支付、个人素质等诸多问题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近半数的人难以保证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其作用发挥也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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