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一名女职工在其工作的化工公司内溺亡,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化工公司不负主要责任的处理决定,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去年5月19日,六安市建来化工公司排水沟中发现一具女尸,死者是该公司女职工胡茉莉,死因为溺水。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随后作出处理决定:死者胡茉莉上夜班期间擅离职守是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建来化工公司对该女工死亡不负主要责任。
胡茉莉的丈夫诸某将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同时追加建来化工公司为被告人。诸某诉称其妻上班时刚剖腹产生孩子,尚在哺乳期。胡茉莉生前申请续假时,化工公司执行董事长吕某以“觉得不合理,可以走人”“不上班就下岗”为由,强迫其妻上大夜班;造气车间是其妻的工作岗位,而发现其尸体的排水口就在该车间旁边,排水沟上未加盖,也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其妻是上夜班过程中关排水阀门时溺水身亡。由此可见,其妻是因公死亡,公司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安监局认为死者胡茉莉应负事故直接责任的决定缺乏充分证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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