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提出质疑:银行监听职工电话是否侵权?
34岁的花旗银行职工小王(化名)被“扫地出门”,“罪名”是对客户介绍金融产品时有误导性宣传,“罪证”是电话录音。小王昨晚来到新民晚报表示“有话要说”。他提出质疑:银行监听职工电话是否侵权?
突然接到解聘通知
小王于2004年10月成为花旗银行正式员工。后来,小王又与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5年8月30日晚6时许,小王还在外面奔波拜访客户,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让他快回去。回到单位,他愣住了。3名领导都在,摆出一副“三堂会审”的架势,将一纸解除合同通知书放在了他面前。他被指责严重违纪。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
花旗银行因何下“逐客令”?记者在一份关于解除小王劳动合同的通知中看到,花旗列出了小王3条“罪状”,其中2条是在电话中犯的。
第一,2005年8月12日,小王在与客户的电话交谈中,提到美元短期定存利率达4%——8%,这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同日,小王让客户在花旗账户中存入40万元人民币。由于花旗银行尚未被允许对中国境内居民开展人民币业务,这超出了银行营业范围。花旗据此认为小王对客户作误导、不实的介绍或承诺,违反了《花旗银行销售人员内部禁令条例》。
小王感到冤枉心寒
对于这样的指责,小王颇感冤枉,“我根本没有误导客户,这是朋友间的闲聊,不是在接待客户。”他解释:“那天,我在电话里向朋友聊起了银行的金融产品及大致利率情况,并没有承诺某个固定利率。而按现行规定,港澳台客户可以在花旗存入人民币,我判断对方可能是境外人士,所以才会在电话里提及存款事宜。”
在劳动仲裁、法院庭审中,花旗银行将电话录音的文本复制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员会,甚至还为这些录音材料做了公证。
小王感到心寒:银行有权擅自监听员工电话吗?
劳动仲裁不予采信
如今此案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在之前的劳动仲裁中,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电子录音不是原件及原始载体,且易删改,不予采信……裁定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 (记者陈浩特约通讯员王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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