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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兴县建行副行长支取储户3000万元

www.zjol.com.cn  2006年03月18日 06:10: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3000万元现金存入广东省新兴县建行,建行副行长、营业部主任竟然将3000万元现金骗走。就在此事发生一年后的2006年3月15日,当事者赵民感慨地说:“一年了,讨回3000万元存款的希望渺茫,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些投标项目不得不放弃,我们损失大了!”

  一位曾做过法官的律师说:“这几年建行管理混乱,‘内鬼’频出,但企图将‘内鬼’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储户,这还是破天荒头一遭。”

  储户三千万被别人支走

  一个女营业员核对了印鉴后说:账户余额只有1793.3元,3000万元存款早在去年3月18日就被人支走了。

  在财务工作岗位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赵民,目前是浙江省东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民做事认真细致,深得公司老板信任。去年3月初,老板对赵民说,朋友张守平替广东省新兴县建行拉存款,让赵民考查一下,没有问题就帮忙存款3000万元。

  赵民果然心细,他决定亲自去广东新兴县办理这个事情。3月15日上午,赵民到新兴县后,经过多方考查,确认要存款的这个建行是正式的国有建设银行的一个支行。

  当天下午,赵民直接来到新兴建行,开设了一个企业一般存款账户。按照开户要求,赵民向建行提供了相关资料,建行开出了一式四联的“开户印鉴卡”,赵民在印鉴卡上盖上了公司财务专用章与自己的私章。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预留印鉴的目的是当企业需要通过银行对外支付时,先填写对外支付申请,申请必须有如上印鉴,银行经过核对,确认对外支付申请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话,即可代企业进行支付,这叫“认鉴不认人”。

  开户手续办好后,赵民电话通知总部,20分钟,3000万元现金就到了建行东阳公司的账户上,建行给打印了一份3000万元的到账凭证。

  为确保这笔存款的安全并且保证东阳公司可以随时调用,在存款之前,赵民与建行“约法三章”:3000万元存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和拆借。也就是说,这笔钱不与其他单位发生任何关系,只是一笔活期存款,公司可以随时调用。当然,为了帮助老板的朋友,赵民承诺,3000万元存款至少在新兴建行存放20天以上。

  即使这样,赵民还不放心。他又与建行约定,动用这笔存款,必须是赵民本人携带身份证、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办理方才有效。赵民以为这样万无一失了,他觉得老板交代的这个事情办得比较圆满。

  时间到了8月,公司有一笔业务需要钱。老板对赵民说:到广东把3000万元存款划回来吧。

  8月2日,赵民再次来到广东新兴县建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赵民蒙了。

  一个女营业员核对了印鉴后说,账户余额只有1793.3元,3000万元存款早在3月18日就被人支走了……

  建行反咬储户与人合谋诈骗

  “内鬼”盗出储户的印鉴,伪造后诈骗。目前公安机关只移送了两个嫌疑人,还有几个在逃的,正在追捕。

  通过流水账,赵民发现,一个叫孙小兰的人,冒充东阳公司的工作人员,私刻了公司的财务印章和他的私人印章,使用一张现金转账支票,把3000万元存款套现。

  “3000万元这么大数额的冒领,肯定与建行内部人员有关。”赵民说,“我当时就找建行行长,让他做出解释。可以肯定,转移3000万元存款的支票,上面的印鉴与东阳公司的预留印鉴不符,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建行有义务审查,发现不符,应予以退票。况且,我们还有约定。”

  让赵民气愤的是,建行竟然一口咬定是东阳公司与他人合谋诈骗建行300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便向110报警。

  事情很快有了分晓。这是一起建行内部人员为主的作案团伙,新兴县建行副行长朱建文、营业部主任刘炳森是主谋。据侦查人员介绍,朱、刘两人,在东阳公司3000万元存款到账后,就利用职务之便,将赵民预留建行的印鉴(公司财务印章与赵民的私人印章)盗出,经反复模仿,刻制了两个印章,并利用管理空白支票的便利,填写3000万元现金支票后,给具体办理业务的李延萍打了个招呼,没费多大力气,3000万元现金就从建行金库盗出。

  2006年2月22日,广东省云浮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春红对记者说,由于朱建文、刘炳森涉嫌票据诈骗案数额巨大,新兴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起诉,“朱建文、刘炳森利用职务之便,盗出储户的印鉴,拿出来伪造模仿,然后达到诈骗目的。应该说,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目前公安机关只移送了两个嫌疑人,还有几个在逃的,正在追捕。”

  建行软硬兼施整储户

  “幸亏我们的账目没有一点问题,否则有嘴也说不清了。”东阳公司财务部会计楼国平对记者说。

  由于公司急需要钱,赵民多次与建行沟通,希望建行兑付3000万元存款,但建行对储户的要求不予理睬。当赵民和公司法律顾问前往广东新兴建行交涉时,法律顾问出于气愤多说了几句,竟然被当地警方以妨碍公务为名行政拘留15天。

  “我们通过各种努力,才把律师提前释放出来。”赵民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偏向建行。接下来的官司,建行简直是想把我们拖死!”

  协商不成,东阳公司把建行告上法庭,要求建行兑付3000万元存款及利息。广东省云浮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不久,广东省建行的有关人员便赶赴浙江,通过浙江省建行分理处主任请赵民吃饭,要求赵民撤诉。赵民说,撤诉可以但必须兑付3000万元存款及利息。

  有人私下给赵民传话:别不识抬举!

  果然,没过几天,广东警方就前来浙江,通过浙江建行查东阳公司的流水账。显然,如果警方发现东阳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来路不明”,就可以决定依法予以没收,东阳公司和建行的存款官司也就不用再打了。如果警方继续“扩大战果”,说不定会发现东阳公司更多的问题,“显然,他们是软硬兼施想整东阳公司”。

  “幸亏我们的账目没有一点问题,否则有嘴也说不清了。”东阳公司财务部会计楼国平对记者说。

  法院中止审理遭质疑

  刑事案件一时半会儿难以有最后的定论。这也意味着,东阳公司与建行的存款官司,云浮中院还会继续中止一段时间。

  “在广东和浙江两地折腾,异地打官司太难了!本指望法院会主持公道,谁曾想建行的一纸中止审理申请,让法院立马采信。”赵民感慨说,“到现在一年了,讨回3000万元存款的希望一点都没有,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一些投标项目不得不放弃,我们损失大了!”

  建行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是“东阳公司可能涉嫌票据诈骗”,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刑事案件有结果后才能进行,即“先刑后民”。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是东阳公司的代理人,他对记者说,建行的目的显然是要等到票据诈骗案件结案、法院判决、3000万元损失追回后,才可以恢复审理。奇怪的是,云浮市中级法院竟然按照建行的意愿,裁定中止了诉讼。

  “东阳公司与新兴县建行的存款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法院中止审理,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王律师认为,“建行发生的票据诈骗,原因是建行内部管理混乱,是建行管理层人员涉嫌犯罪。至于冒充谁的名义,那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诈骗的钱也不是被冒名者的存款,而是建行的资金。因为建行被骗的资金没有追回,就中止审理,将储户的存款纠纷高高挂起,这是人为地制造司法不公。”

  据广东省云浮市检察院张春红介绍,新兴建行副行长朱建文、营业部主任刘炳森涉嫌票据诈骗案,目前还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一些细节问题,现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显然,刑事案件一时半会儿难以有最后的定论。这也意味着,东阳公司与建行的存款官司,云浮中院还会继续中止一段时间。

  针对云浮中院中止审理的做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授、博导张卫平认为:东阳公司要求提取存款和建行被犯罪分子利用该笔存款信息诈骗了3000万元资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存取款的法律事实;另一个是刑事诈骗银行资金的法律事实。存款纠纷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分子返还诈骗银行的资金并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储户不是涉案的诈骗犯罪分子,刑事案件的任何处理结果都不应当影响银行支付储户存款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案件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案件的处理无论程序和结果都互不影响。

  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导汤维建则认为:云浮中院不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此案与彼案在赖以形成的案件事实上完全具有同一性。如果某一个案件被解释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则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附带成立。只有在刑事案件不成立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能继续进行。换言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二者只能存一,不能并存。

  王发旭律师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诉讼的裁定不能上诉,这样云浮中院的裁定就“一锤定音”,东阳公司也就失去了权利救济的机会,唯一办法只能是不断向云浮中院提起恢复审理申请。显然,建行在转嫁其管理混乱、“内鬼”作案的损失,而东阳公司成了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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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内鬼”觊觎预留印鉴

  在此案中,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建行内部人员盗取了储户的预留印鉴,然后进行伪造,里应外合,骗取成功。

  这几年针对银行的许多诈骗案件,都与“预留印鉴”有关。由于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认印鉴不认人,因此许多诈骗分子千方百计打预留印鉴的主意。去年发生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10亿元存款失踪一案,就是行长高山在企业预留印鉴上做了手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立账户之初,其预留印鉴即被高山调换,或者,高山以“企业要更换预留印鉴”为由,中途到印鉴处将预留印鉴更换掉。有了储户印鉴后,高山实际上就掌握了该储户的资金划转权,可以任意对外支付。

  目前,许多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伪造或变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仿真效果逼真。由于一些银行对客户预留印鉴缺乏严密健全的保管制度,给银行工作人员泄露、随意动用、更换预留印鉴提供可乘之机,这也是银行“内鬼”盗取银行资金的一个主要手段。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赵伟文 编辑: 陈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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