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放学后到停着的一辆火车上玩耍,不料火车突然启动,瞬间将少年腿轧断。家人为了索要赔偿,将“铁老大”推上法院,然而他们发现,这场官司比他们想象的要艰难得多。“这样的事情,铁路局从来没有过败诉的判例!”昨天开庭时,被告一句掷地有声的话让所有人为之一凛。
断腿少年状告铁路局
小军(化名)原本是栖霞区一家流动人口子弟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学校外60米远处就是铁路,每天他都要步行穿过铁路。2004年11月26日中午放学,小军却没有像往常那样直接回家,而是被一辆停在铁轨上的列车所吸引,从车的后面爬了上去,还没等他看个究竟,这辆列车便缓缓启动。小军慌乱中跳下,却不慎将左腿卷到了车轮下,伴着一声惨叫,周围人知道,出事了。
随即赶来的家人将他背到,发现左腿已断,不得不进行了截肢手术。后来,因保留腿骨较多,又进行了第二次截肢手术,才12岁的小军就已经用上了假肢。经过鉴定,他的左腿伤情构成了六级伤残。
家人在痛苦之余觉得,孩子还是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他们自然要负一部分责任,但是铁路部门也不是没有过错。他们将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和上海铁路局一起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提出了近23万元的赔偿要求。此案经过种种周折,昨天上午终于由南京栖霞区法院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开庭审理。
法律相左,用哪个惹争议
在庭审中,双方观点完全相左,针对每个案件的细节,都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车站尽到注意义务?
“铁路方没有在铁轨附近安置防护网等措施,使得未成年人轻易进入铁路,如果在沙漠荒原,铁道边不设置防护网可以理解,但是在附近人口如此稠密的村长边没有设置,就是过失。在火车启动时,驾驶员也没有尽到观察义务,致使小军从车上摔下。”
“关于防护网的安置,门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不是随便什么地方都要安置的,我们完全是在按规定办事。火车启动时,驾驶员按规定应对前方和左右方进行观察,但是没有规定要对后方进行观察。另外,附近的铁路警方每年都到该小学去进行普法安全教育,我们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铁路法究竟该不该用?
小军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他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此有详细的解释,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等。
“总而言之,小军从火车上摔下,不管其自身有无过错,被告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则拿出了《铁路法》第58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由于小军自身的过错,铁路方就不该承担过错。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实施于1987年,而《铁路法》实施于1991年,按照时间顺序原则,本案就应当适用后制定的《铁路法》!铁路部门每年因为这样的事情要当若干次被告,但是全国没有看到一起案件是用《民法通则》的!”
原告方则马上予以反击:“《铁路法》是特别法,但是不能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按规定,当两法发生抵触时,特别法无效!”
由于双方期望的差距过于悬殊,致使调解无效,法庭宣布将则日作出判决。庭后,南师大的法律系学生们久久不愿离去,他们对案件究竟该适用哪个法律产生了兴趣,一位法律老师的回答说:“今天的庭审就是让他们看看,很多案件不是简单套用书本上的法律,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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