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评论]
谁能想象,集“金融大盗”、“白领黑社会”、“黑金大鳄”等诸多称谓于一身的国洪起,竟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中年人。本周,这个曾经控制资产遍布10多个省市、资产总额一度高达80亿元的神秘人物终于被推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讯台。
别有意味的是,在依靠违规运作国债回购起家的国洪起开始受审的同时,旨在弥补原有制度缺陷的国债回购新规也将于5月8日起实施。
国洪起面临两大指控
3月14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国洪起合同诈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在为期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两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直到15日晚近7时,合议庭才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业界有关国洪起的说法有很多,但广为流传的版本是他1958年出生于北京,控制的资产曾一度遍布北京、河北、山东、黑龙江、陕西、福建、江苏、广东、香港等地,资产总额据称高达80亿元。
现在在南京开庭的国洪起案主要涉及“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两大指控。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国洪起案的起诉书上了解到,现年48岁的被告人国洪起是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证券业务关系,被告人国洪起结识了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方还指控,在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的刑事责任。
此前,国洪起、吴克夫二人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3月被江苏省公安厅刑事拘留,2004年9月29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违规打造地下金融链
国洪起的“掘金”足迹遍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和化工等行业,有市场人士分析,国洪起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构筑起由他本人及亲信控制的庞大金融链条,更多依赖的是违规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洪起涉嫌诈骗的几起案例中,国洪起都是利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做掩护。由于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出的资信证明信用程度较高,同时用来抵押的债券流动性较强,部分机构很容易被其所骗,涉案金额也往往较高。在这当中,广东证券的北京长春桥路营业部和广州西华路营业部两家证券营业部都扮演了重要的不光彩的角色。
早在2003年9月,国洪起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北京东方泰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国洪起的妻姐刘严)、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严)等多家公司,开始在广东证券北京长春桥路营业部和广州西华路营业部开户做国债回购业务。泰诚咨询自己的账户债券余额仅为0.1367亿元,所做的债券回购业务量却高达3.18亿元,其余都是靠挪用广东证券的债券进行回购。至2003年底,泰诚投资共卖出广东证券账户上的债券3.05亿元,并将套现的资金全部提走。
国洪起勾结吴克夫、张泓等人不断在几家公司账户上虚增债券,截至2004年1月9日,国洪起、吴克夫、张泓等人累计虚增债券卷走16.67亿元,以虚增国债向银行抵押借出的贷款高达10多亿元。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包文彬认为,近年来,我国股市的下挫及国债的暴跌,与国债回购中出现的问题有密切关系。相当多的国债回购是违规运作的,除了用委托理财方式进行回购外,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更有券商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到市场上去回购取得资金,有的还用滚动式操作来获得资金。
早在1994年,我国的交易所创立了国债回购标准化的“套做”与“放大”业务,并提供宽松的“席位联合制”监管。按照上证所于1998年发布的有关通知,交易所成员在清算时,都是以券商为单位实行清算;换句话说,一家会员不论在交易所拥有多少个席位(每个席位都有一个子账户),在清算时,这些账户都将归入统一的法人账号(主账户)进行清算。只要主账户不存在欠库行为,一般不会追究子账户是否欠库。
这就使得一家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任意调用下属营业部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这种交易和清算模式被称为“席位联合制”。登记结算公司只知道联通债券主席位的国债回购总量,并不清楚其具体分布,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这就造成了券商即便挪用了客户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都不会察觉。
而国洪起正是利用了这种制度安排中的缺陷,通过与经营部内部人员的勾结,实施跨营业部的债券连环回购,诈骗来的大量资金通过虚虚实实的国债回购,最后都流入了国洪起旗下的企业。
“亡羊补牢”犹未晚
事实上,几乎所有被证监会关闭、托管或正在严查的券商都与违规国债回购有或多或少的关联。
2003年5月,曾被称为中国证券经纪业务榜样的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39亿元债券进行违规回购等原因造成巨大风险,被中信证券托管。
随后,中国证监会开始对国债回购进行摸底调查。这次摸底的结果,暴露出当时国债市场的违规回购规模为200亿元左右。正是在这次摸底后,证券界有关各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开始考虑针对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违规行为,进行制度层面的补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今年2月初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这一变革消除了原来债券质押的模糊空间,从机制上防范了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风险。
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将于2006年5月8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从不同方面对这一市场痼疾进行全方位的整治。
据介绍,为了缓冲这一变革对市场造成的冲击,国债回购拟实行“新老划断”逐步过渡的方式,即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证所将新推出一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细则的规定;对于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会员仍可以按照原国债回购交易模式在到期日前滚动续做,但不得扩大。这意味着在《细则》颁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新老回购方式将并存,原有回购规模逐步化解并完全过渡到新的回购制度下。
正如一些市场人士所评价的那样:尽管现在就断言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违规行为从此再也不会发生的判断太过乐观,但即将付诸实施的《细则》的意义仍不应被低估。毕竟,《细则》的出台既是交易所债券市场法规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