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防组诸多辩驳荒谬至极”
针对全国牙防组于昨天在媒体说明会上发布的观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了曾先后在京沪提起诉讼状告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法学博士李刚、上海律师陈江,两人对牙防组的“说明”给予了回应。
另外,对于陈江状告牙防组等四被告的诉讼,3月19日,陈江向闵行区法院补充提交了两份新证据。昨日,法院电话回复陈江,称“是否立案,仍在审查中”。据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了解,事实上,就连昨天牙防组召开“媒体说明会”活动也非牙防组发起的,而是牙防组应某合作企业邀请,委托公关公司运作操办的。
牙防组:非法律上的“认证”
驳斥:认证是严肃的法律活动
“牙防组开展的‘认证’并非法律上的‘认证’,这种说法荒谬至极!”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称,任何组织开展的认证都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应依法行事。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产品质量认证条例》;2001年国务院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牙防组不应脱离法律规范之外或不接受任何行业监管。”
另一原告、上海律师陈江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无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还是《认证认可条例》都对“认证”作过严格的界定,“除此之外,不存在对认证的其他定义。”
牙防组:已停止认证3年
驳斥:去年以来已认证4例
牙防组称自2003年后就停止了对新产品的认证。李刚称,从牙防组当前的官方网站上仍可看到,牙防组自成立以来,至少对9种口腔保健产品进行了认证,其中包括2005年4月1日对冷酸灵牙膏进行的认证,认证时效长达5年,另外,2005年1月6日、2005年5月14日、2006年1月10日分别又对认证期限即将到期的两面针中药牙膏、华艾康无糖香口胶、魄力无糖香口胶等产品进行了“续认证”,认证时效顺延至3到5年不等。
牙防组:不是独立法人
驳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牙防组和卫生部是什么关系?牙防组与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是什么关系?针对媒体的质问,有关负责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却称,“牙防组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卫生技术指导组织”,“牙防组与基金会是双胞胎”,并称牙防组并无专职工作人员,且不是独立法人。
对此,法学博士李刚认为,认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理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由其本身承担认证引发的纠纷或责任,而牙防组却“没有注册资金、无固定有保障的设施、无专职的工作人员”。(东方早报记者 李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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