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会23日召开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了《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案。
法案规定,“清洗黑钱”是指掩饰或隐藏来自可处以最高限度超过3年徒刑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的利益的行为,对其基本罪状所订出的相应刑罚幅度为2至8年徒刑。与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有关的清洗黑钱行为,或犯罪分子惯常清洗黑钱等,均属特别严重刑罪,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分别加重二分之一。
这项法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制定。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法案通过将有助于澳门更加有效地预防及打击不法分子进行清洗黑钱的犯罪活动。
澳门特区2001年5月成为“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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