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症结在于违法成本太低。”昨天,在朝阳法院召开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研讨会上,全国总工会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关彬枫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
农民工欠薪案大幅上升
根据朝阳法院的调研,目前在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人中,农民工已经占有很大比例,在第二产业劳动力中,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57.6%,其中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占建筑工人的79.8%。与此同时,因农民工追索欠薪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据统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结务工人员追索工资案件12462件,涉案标的额3.3亿元;2005年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987件,涉案标的额6.19亿元。这些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执行难、群体性强、周期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审执难度相当大。
“农民工”概念意味歧视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陈晓东表示,“农民工”一词的使用直接意味着农民在城市中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市民待遇。
因为“农民工”的户籍身份是农业户口,绝大部分人仍然把他们看作农民,他们很难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即使从事同种工作,也不能得到相同报酬,即所谓同工不同酬。因此造成了其他群体,特别是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歧视。
如果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自然就不会把他们当作务工农民看待,社会上的用工观念就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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