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就业再就业新政月底有望出台,新增两类援助对象,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规范
昨天,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南京新三年的再就业政策已经最终定稿,预计在本月底公布实施。与日前江苏省出台的《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相比,南京的新政策除了扩展《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范围、延长大龄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外,还特别明确,今后企业不能随意裁员,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新增两类援助对象
从今年起,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群将新增两类:“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至此,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范围已扩至七类人,包括:“4045”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4045”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另外,被征地农民、毕业后半年未找到工作的新生劳动力,只要符合就业困难的条件,也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公益性岗位有社保补贴
新政还明确,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或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1年以上的,社保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同时,为了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保的,按其实际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额的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裁员100人以上要报告
为了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规范,南京的新就业政策明确,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一年裁员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要向市劳动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失业保险将与低保衔接
从今年起,南京将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据了解,目前南京参加失业保险有129.36万人,但同时享受领取失业金状态与吃低保的仅有79人。新政策规定,今后,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还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低保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妥善处理好就业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另据透露,南京还将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并轨,确定新的失业金标准后,失业人员可获得10%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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