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因年龄受限无法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的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即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世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发布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但当杨世建按照报名程序进行注册时,却收到这样的系统反馈信息:“对不起,您的年龄不符合要求,不允许报考。”时年36周岁的杨世建认为,人事部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2005年10月31日,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了起诉书,状告人事部拒绝他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杨世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报名条件的设置属于公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人事部因上诉人超龄而拒绝受理其报名申请属于公务员任用的招录考试环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杨世建认为北京高院曲解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所谓‘内部管理事项’的前提是行为人成为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杨世建说,“我不是人事部的公务员,人事部侵犯的是我作为普通公民的劳动权和政治权。因此,北京高院的裁定无法让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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