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邹声文)稳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劳动合同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截至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整理。结果显示,老百姓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当前许多人群“无法可依”建议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征求意见中,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人表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人反映,目前军队医院等部队单位改革后,大量从地方招收合同制护士。建议将劳动者与部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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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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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为此,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对这一规定表示异议,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草案还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对此,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区分不同情况。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很难在30天内找到接替者。建议草案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和岗位,规定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
此外,很多人对草案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持有异议。他们认为,现在找工作不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后很难就业,而这一规定看似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实际上对用人单位起不到任何限制作用,反倒方便了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因此建议删去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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