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井漏尚无一例人员伤亡、无一财产损失。抢险工作仍在进行中。
[马维亚]: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非常的专业,井漏、井喷,生产企业的专家们可能他们比较了解。这个事情,据我所知,一开始不是井喷,是井漏,是往下沉,上来的情况可能看不出来,可能后来发展到有一些往上的迹象,是这个时候及时向当地发布,及时地输散周边的群众,所以,到现在据我们所知无一例人员伤亡、无一财产损失,现在的抢险工作
正在抓紧进行中。
[法新社记者]:为什么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盗油、盗气的情况,我们看材料去年抓的人比前三年多,经济损失也比较多。是不是因为油价增长产生的这些问题?盗油和气的人是什么人?
[马维亚]:你的中文说的非常清楚。谢谢你的提问。你看到的数字可能反映了这方面的现象,但是你看到的数字是我们这几年来抓获破获的涉油涉气的案件和抓获人的数字。但是,涉油气的刑事案件发生的次数我们还没有很完整的统计,这是两个概念。随着我们工作力度的加大,随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意识的提高,我们破获案件会增多,抓获的人可能会增多,但是案件本身发生的起数每年的情况,2003年比2002年有所提高,2004年、2005年都有所提高,很多的涉油气的打孔盗油案件,我们作为一个案子立了,但是有很多没有发现,有很多有隐蔽性。现在很多的打孔盗油的案件是很隐蔽的。你刚才说到了,作案的人员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因为我们的油气田大部分分散在农村地区,都是在农村的小屋子里盖小房子在下面打洞,进入管道按弄一个阀门,在那里放油,很多没有发现。还有就是有些一旦发现就关闭了,不再使用,有些情况可能是作为案件进行了统计,是这样的情况。你提到的是不是与油价增高有关系?有一定关系。因为打孔盗油,盗油的目的是要卖的,炼油企业价格增高,可能会刺激盗油,所以,我们要打击、遏制。
[新华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抓获的这些涉油犯罪嫌疑人,我们处罚的力度是怎么样的?罚款还是刑事拘留或者是判刑?第二,我们的专项活动2006年3月到11月,以后2007年、2008年会不会继续下去,这个力度会不会增大?我还想问一下,我们的专项活动,昨天电视会议我参加了,好象经济损失是10亿元,这个材料上的23.2亿元,是2004年的数字吗?
[马维亚]:谢谢你的三个问题。对涉油涉气的违法犯罪采用多种方式处罚,根据他们违法犯罪的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理。最高的当然是刑事处罚,甚至还有判处死刑的,因为打孔盗油的行为,有的地方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已经破坏了我们正在使用中的生产设备,特别是油气田的管道是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的最高判处死刑,因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大家可以试想一下,我们走在路上,下面有一个输气管道,有高压,易燃,如果打一个眼,汽车一过喷出来,一个火星发生爆炸,路面上多少人将会受到生命损失。所以,对这些犯罪,我们会同最高法院、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也有这样的案例。当然,根据他违法犯罪的情况,有的正在实施中,行为比较轻,没有什么后果的,就根据情况处理。第二,根据今年的工作情况再来决定07年、08年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我们正在做,特别要加强长效机制的建设,加强油地双方的联系,共同维护好油气的安全。第三,你提到的挽回经济损失的问题。我们昨天在会场上提到2005年为油气田挽回经济损失10个亿,这是两个企业的统计。2002、2003、2004年,前三年我们没有做一个精确的统计,现在从油田企业汇总的数据,我们得出一个就是20多亿元,是这样的概念。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这些案件中有没有涉外的案件?如果有的话是什么样的分布?
[马维亚]:据我所知,还没有涉外人员。
[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里有关于打击石油犯罪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我有一点不明白,公安部曾经向高法、高检先后报送了一些涉油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在正在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这个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大概是什么时候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不可以提前透露一些?
[马维亚]:谢谢你的提问。根据我们这几年在整治油气田,特别是打击涉油涉气的工作具体案件来看,确实存在着需要对一些涉油涉气犯罪予于准确定性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比如说我们现在一般对打孔盗油,涉油气的主要的犯罪形式,是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大家知道盗窃罪有一个数额的限制,而且起刑点也比较低,这样在涉油犯罪比较猖獗的地区,不足以遏制住犯罪。所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一直觉得有必要加大打击的力度,所以,我们积极建议司法部门,特别是在公安部的角度,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量,积极建议能否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解释。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我们根据现在的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主要的内容是,要把这种违法犯罪的现象,把它定罪为破坏易燃易爆罪,提高它的起刑。特别是对一些情节严重的,比如说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造成生产停产,人民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的力度。我们现在正在积极工作,至于什么时候司法解释能够出台,还不知道。
[新华社记者]: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你刚才说把这些罪定为破坏易燃易爆罪,打孔盗油作为盗窃罪的起刑点是怎么样的?之后如果定为易燃易爆罪的话,起刑点是怎么样的?还有就是现在有一个发展成黑恶势力的形势,有没有这样的例子,或者是这类案件的新的特点能否介绍一下?还有就是我们打击案件的例子?
[马维亚]: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司法解释中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他们在进行法律上的研究,我们提供一些实际素材。《刑法》中对一般盗窃罪起刑点是从三年,就是3-7年是一般盗窃罪的起刑点,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起刑点来说,3年-死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和死刑。你说的黑恶势力或者是不是发展到黑恶势力,这种情况是有的。因为打孔盗油,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了打孔、销赃、炼油到最后油产品出来的销售形成一条龙,组织化还是比较严密的。当地的基层组织里面的个别人,党政干部,一些企业也存在着和一些油田企业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内外勾结,提供一些信息,提供一些方便,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具体案例,地方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更具体和翔实一些。
[武和平]:我做一下补充。一个是司法解释权的问题,这个司法解释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提供在司法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的解释权是由司法机关做司法解释,而且核心是罪行相适应,就是犯罪行为和处罚相适应,这是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是强调什么?就是根据每一起个案危害社会性质、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他是盗窃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刚才马局长讲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如果他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候我们在执法当中,由于解释的司法条款中不清楚,就容易放纵,导致这个地方的犯罪猖獗。至于刚才说的黑恶势力,黑社会的性质按照刑法第294条规定,明文规定要有几个要素在里面,一个是有组织,是一个团伙或者是集团,马局长已经讲了这个,这些犯罪构成、盗、运、销一条龙等等。第二就是有经济实力,依靠油田非法手段攫取利益,同时有保护伞,他们常常以合法的身份出现。所以,我们在打击犯罪中,我们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在油区存在这样的集团的时候,我们要严厉打击。但是,黑恶势力是直接使用暴力,较少有保护伞,当然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都会受到打击的。
[香港南华早报]:在以前没有司法解释之前,就有死刑犯的案例,当时确定的法律条款是什么?还有就是关于陕北油田的案子,因为三级政府都收回当地的油田,而且是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都被居留?
[马维亚]:你讲的第一个问题,刚才主持人提到,一般情况下作为打孔盗油的案子,是作为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有些打孔盗油的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影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可以按照易燃易爆罪来作为刑事处罚的。第二,陕北的案子,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特别是你说的矿权,从公安部的职责来说,涉及到资源的纠纷和矿权,所属权不在我们范围内,所以,不好说。
[武和平]:有关的案例可以在会后探讨。
[记者]:我想问一下关于井漏的问题,就是中石油相关的人员说,2月份就已经发现了这样的情况,但是没有及时地告诉周边的群众,没有早一点发布预警,让他们及时处理。而等于3月24号发现压井没有成功之后才告诉他们。另外在2003年12月已经发生了特大的井喷事故,当时安全专家说,井口一公里之内不许有居民,为什么这次在一公里之内有近上万名的居民居住?
[马维亚]:您提的问题非常专业。我们应该学习学习,到底是井喷还是井漏,这个由国家安全局来调查。
[武和平]:这个事故的调查,我们以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涉及到公安的,我们会由公安部门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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