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安徽桐城市检察院以构成徇私舞弊为由关押80天的民警严寒松,在经法院终审宣判无罪后,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桐城市检察院赔偿严寒松5106.40元,桐城市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给严寒松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3年,因为一起摩托车盗窃案件,时任桐城市唐湾镇唐湾派出所副所长的严寒松
被桐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为由,起诉到法院。同年11月27日,桐城市法院对被告人严寒松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严寒松知道摩托车是被盗物品后,未经立案审批程序即予扣押,并用代收罚款收据代替扣押清单,程序违法,但不属于徇私舞弊。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成立,严寒松无罪。宣判后,桐城市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4年2月25日,安庆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原判宣告严寒松无罪正确,桐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裁定检察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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