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遏制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山西吕梁市委、市政府决定从4月5日起,凡县市区所辖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瓦斯燃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对遏制矿难发生的效应值得期待,起码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以人为本必然体现出对生命的珍视和尊重。发生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对县级领导严厉的处分正是基于此。它意味着矿工的生命重于产量、产值等其它一切物质因素,绝不能以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换取煤炭。就是说,在煤炭生产各个方面,安全生产压倒一切,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二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环节。“一律免职”在矿难责任追究方面,是笔者迄今看到的对地方党政领导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一,它进一步明确了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责任。一般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最主要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而现在许多企业都是个人承包经营,巨大的利益往往诱使他们铤而走险,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或在侥幸心理下冒险生产。正因为主要责任不是党政领导,所以有的县级党政领导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能够完全抓在手上,监管不到位。即使发生矿难,作为县级主要领导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几率也非常小;即使受到处分,处分的程度也十分轻微,不足以使其引起警觉。所以,虽然说的是“安全第一”,但实际往往是产量第一、效益第一。不仅煤矿的经营者在选择生产与安全时,选择拿矿工生命冒险,就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也在有意或无意中忽略了安全生产。血的代价并不能唤醒人们对安全生产的真正重视。一边是喊着“安全第一”的口号,一边是恶性事故频发。
三是“一律免职”在责任追究上易于操作,同时也便于公众了解真相和民主监督。如果发生矿难,是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那么,何为大,何为小,何为严重,何为轻微,虽然有一定界限,但终究是相对的。你说不是严重事故,公众偏就认为很严重;你认为是严肃处理,公众就认为是“得过且过”了。而此次吕梁市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一律撤分管副职的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一律免党政“一把手”的职,界限分明,没有含糊其辞和模棱两可。一旦发生矿难,处理谁,怎么处理,一清二楚。我认为,好的制度不仅贯穿了公正公平的思想,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易于操作,简单明了。
笔者相信,吕梁市委、市政府出台此项决定决不是成心要与谁过不去,而目的是希望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使领导干部能够切实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减少安全事故,减少无谓的牺牲,使煤炭生产建立在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的基础之上。
其实,只要良知尚在,在毁灭的无价的生命面前,区区职务又值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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