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中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所派出检察院建设座谈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2年至今,中国检察机关派驻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监禁场所里的75个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违法问题11260件,提出并纠正违法事件10793件;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88件、425人。
报道称,中国检察机关发现、制止的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中,包括虐待和勒索关押人员、刑期计算错误以及不当批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邹荣教授说,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防止了酷刑、虐囚等严重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
197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说,从1978年开始,中国的检察机关就开始组建监所派出检察院。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置了75个监所派出检察院,担负着243所监狱、78个劳动改造机关和21个看守所的检察任务,其中在押人员超过1万人的监禁场所有22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介绍称,这75所派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一共有1432人,其中人数最多的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有57名检察干警,担负着15个监禁场所的检察任务;人数最少的是地处西北的甘肃省白银市寺尔坪地区检察院和新疆自治区于田卡尔汉地区检察院,分别只有5名检察人员。
为防止驻监所的检察人员和监所警察发展不正当的人情关系,中国最高检察机关要求对派驻监所的检察院进行“人员定期交流轮换制度”,派出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任职不能超过5年,一般检察人员在同一监所工作不能超过2年。
为了促使检察人员积极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01年出台《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派驻监所的检察院实行一级财政、独立预决算和直接拨款,不“吃”地方财政。对次,邹荣教授指出,中国有句俗话叫“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常务副院长胡伟教授指出,除检察机关向监禁场所派驻代表外,中国早在1988年即正式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义务。这些举措表明,在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方面,中国已经主动建立起国内、国际两重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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