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报道 考试类收费标准将由价格、财政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记者昨天从发改委了解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申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暂行办法》明确,考试类收费指的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在行政管理类收费中,《暂行办法》要求,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
资源补偿类收费,收费标准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
鉴定类收费,收费标准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培训类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暂行办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这一办法。
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符合国际惯例。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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