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的李春枝今年56岁,2002年2月起任葫芦岛市市委常委,分管组织工作。2003年4月开始担任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直至案发。去年初,李春枝涉嫌利用干部调配之机收受贿赂一事浮出了水面,被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式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庭一审宣判后,李春枝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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