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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没有生育特权 用钱就能买来“通行证”吗?

www.zjol.com.cn  2006年04月17日 15:35:3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广州4月11日电(记者杨霞)一名大腹便便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招摇地来到街道办计生人员面前,从包里拿出一个红色存折本摔到办公桌上。“这里有20万元,随便你们怎么扣,我需要安心养胎,请你们别再上门骚扰了!”

    广州市计生人员向记者描述前不久发生的这一情景时,仍抑制不住内心的气愤:“有钱人竟然如此嚣张,这种做法简直是向计划生育国策示威!”

    近年来,少数高收入阶层原本非常隐匿的超生行为,逐渐公开起来。社会各界纷纷质疑,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难道用金钱就能买到“超生通行证”?

    贫困人群躲着生,暴富人群罚着生

    很多人对当年黄宏和宋丹丹的小品《超生游击队》记忆犹新,这一超生题材的经典之作,生动地反映了超生者躲闪、隐匿的生活窘境。贫困人群是躲着生,暴富人群却罚着生,后者的超生行为,带来了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杨魁孚指出,对富人、名人超生现象要给予足够重视,他还把这个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让相关部门牵头,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上海市共有84例超生被认为是富人超生,占超生总数的7.17%。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大连市共发生12例富人、名人违法生育案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生局助理巡视员段建华说,富人超生现象在广州并不是很普遍,但也的确有极个别暴发户挣了钱后,认为家产、家业、家财只传男不传女,也有的人生了儿子还要生女儿,要的是“品种齐全”,他们的做法都违反了国家计生政策。

    富人们通常运用多种手段“逃避”计生人员的监管。有的伪造孩子患有天生性疾病的证明,有的跑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超生,有的“包二奶”实现多生,有的花钱“买”二胎准生证。

    段建华说,计生人员的工作职责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发现户籍所在地人员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而高收入人士想方设法超生,甚至主动拿钱要求计生人员不干预,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社会抚养费“拦”不住富人超生

    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是一个大型住宅小区,经常有年轻母亲带着两个孩子出来玩耍。一位30多岁的女士对记者说,为了多生一胎,她缴纳了12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是在2002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出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并未成为阻挡“大款”超生的门槛。

    据段建华介绍,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同时,“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段建华说,条例明确了超生一个与超生两个不一样,高收入者又不一样,只要认定是高收入者,处罚是很严格的。但是怎么认定,目前还有很大的难度。他说,按广州的收入水平,超生一个一般要上缴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在基层执行起来仍有难度。去年,广州增城市成功地对一名超生者征收了3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这已经算是很高的了。

    广州市越秀区计生局干部程允结告诉记者说:“收入高的人,他们缴纳得起社会抚养费,但是超出部分很难去核定,很难落实。他们有的会把财产、房产转移,又躲在封闭的高档住宅小区内。”

    中山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若建说,只要缴纳得起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就很难控制超生行为,这是法律留下的空白。

    富人没有生育特权

    今年3月,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网上作客。有网民问:“富人、名人有没有生育特权?”他回答说:“没有。”

    张维庆说,现在确实有个别领导干部、富人、名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他们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党纪处理,没有什么特权可讲。“但是,由于我们现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到位,加上其他错综复杂的原因,所以,使老百姓感觉到他们有特权,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广东省社科院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所长郑梓桢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在未被废除之前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用钱和用权都不能为所欲为。

    他说,把“有钱人超生”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已经令人感觉有点“过分”了。“这就好比红灯,‘红灯停、绿灯走’,难道有钱、有权就可以违反吗?可能有些超生者认为计生政策不合理,而用超生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公然违法是对制度的一种藐视,不应该是现代公民应有的行为。”

    郑梓桢说,对于富人,不仅是计划生育,还有收入登记、个人所得税规范、诚信制度建立等,都要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之中。“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富人超生说明,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和规范,还有改动的空间,要进行深入研究加以修订,使富人的违法空间变得狭窄,才符合社会公平。(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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