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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食品源头公司负责人受审否认有罪[图]

www.zjol.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1:21: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苏丹红食品源头公司负责人受审否认有罪(图)

  苏丹红事件中,田洋公司被曝光的含有苏丹红成分的产品标签。央视截屏图

  “你说的是事实,但我只是违反规定,没有违法,更不算犯罪!”昨日上午,(此前因民事索赔已在去年开过庭)。“苏丹红一号”的源头——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田洋公司)总经理谭伟棠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同堂受审,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谭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事件回顾 用工业染色剂小工厂成红源

  去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通告:亨氏等30家企业的产品中可能含有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一号”的行动席卷全球,就在英国食品标准局把这份通告发出的10多天之后,同年3月2日,北京市查出了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质监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含有苏丹红的原材料主要来自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和公司)。经过进一步追查源头发现,辉和公司的辣椒红一号是由广州增城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洋公司)生产的。广州田洋公司的两名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于同年4月9日被公安部门刑拘。

  6个月之后,因“苏丹红事件”引发的民事索赔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向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索赔1460多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销售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据悉,截至目前,6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该案民事诉讼还没有一审结果,刑事部分则于昨天上午在广州中院开庭。

  检院指控两被告涉嫌伪劣产品罪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从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随后,田洋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交由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因此可以说,它本身就是“苏丹红一号”,只是名叫“油溶黄”而已。

  据最后查实,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23.89万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36.97万元(其中通过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3.78万公斤,销售金额72.1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

  公诉人认为,田洋公司、以及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希望法院依法严惩。

  被告五个理由否认“有罪”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下午5时左右才结束。面对检察院的指控,两名被告人自始至终否认“有罪”。谭伟棠认为,公诉人说的那些事情经过确实没错,但并不成为他犯罪的理由。

  自辩违规不违法不知情者不为罪

  曾是两家公司老总的谭伟棠则有条不紊地提出了他的五点理由,第一,他只是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规定,并不构成违法;第二,国家质监总局对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标准在2005年3月29日出台,在此之前,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作为生产者的他也无从得知自己的产品含有苏丹红;第三,在辣椒红一号以及其它产品生产出来后,他曾经将其拿到广州市质监局进行检测,得出得结论是合格;第四,田洋公司在产品被查出有苏丹红后立即停产,至今公司已经完全解散;第五,在三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投诉,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有造成危害。

  综合以上观点,谭伟棠在庭审的最后概括自己是“违规不违法”!其辩护人也认为谭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该免于刑事处罚。同时,认为在苏丹红事件后,质监部门已经对田洋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受巨额损失的亨氏美味源也已经向田洋公司索赔,在此情况下,不应该再对“并不知情”的公司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审核人员亲自到庭作证

  另一被告人冯永华也紧跟昔日上司的步伐,一口否认自己有罪。他“委屈”地说自己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去买货,没想到最后会酿成这么大的风波,他与此事没多大关系。

  庭审过程中,由于辩方律师的申请,本案中对“辣椒红一号”等产品做检验的审核人员——广州市质监局食品部副主任昨日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据悉,刑事案件中,证人亲自到庭,这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审理中还不多见。

  此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编辑: 孙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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