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状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家乐福超市武宁店的经营商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停止对路易威登公司5个图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法院还向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该公司接受行业整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规范进货渠道,避免类似侵权事件再度发生。
去年12月,家乐福超市销售的廉价女包和LV女包极其相似,为此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起诉家乐福超市经营者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其他相关支出11.9万。(本报今年4月19日A3版曾作过报道)。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尽管联家超市坚持自己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丝毫的故意和恶意,法庭上还提供证人证明该批仿冒女包是供货商员工私自在地摊购买的,因此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女式包为侵权商品。
但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的陈述,被告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因此被告理应能够通过在订货、进货直至上柜等各个管理节点的审查,及时了解该批女式包使用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如果被告对购进的女式包施以合理的注意,完全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商标侵权。但是,被告在庭审中述称仅对侵权女式包的数量进行核对。显然,被告的实际做法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路易威登公司是“LOUISVUITTON”和“LV”等5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销售的皮包标志与原告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法院认定该40只女包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原告真品女包质量上乘,价格高达8950元,而被告促销的侵权女包仅售49.9元,价格低廉,必然给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构成侵权赔偿30万元
原告购买的3只侵权女式包均为被告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查扣了37只侵权女式包。但是,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40只侵权女式包是其侵权女式包进货的全部数量。相反,被告在工商查扣当日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按单品每日销售报表”显示,自当年12月1日至查扣当日即12月13日,被告已销售了该货号的女式包30只。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应承担上述赔偿数额。
被告联家超市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目前还未作出决定是否上诉。
法官说法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沈志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个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家乐福下属分店却出现假冒的LV女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法院对于其辩称不知道被告品牌的辩词不予采信,最终认定联家超市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判赔30万元。
司法建议发出后,法院还将把法律文书抄送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希望将这个典型案子在相关行业中展开宣传,让商家知道,卖假货必将受到法律强有力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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