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4日公布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
2000年4月14日,路某入职华深达实公司从事销售等工作。路某在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承诺:其在华深达实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同意,不得在与华深达实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以股东、合伙人等方式设立企业)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华深达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2003年12月26日,路某离职。
但是在2003年6月2日,路某为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赛飞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赛飞公司在2003年7月以后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其业务内容与华深达实公司和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同类。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是华深达实公司的长期客户,路某参与了华深达实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华深达实公司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飞公司、路某立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分别赔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商业秘密领域,因科技人才“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日益增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法规处处长刘在东说,本案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和个人择业自由的问题。路某在华深达实公司工作期间,成立赛飞公司,利用华深达实公司的商业秘密签订工程合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刘在东指出,这类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如何保障,还涉及到如何规范科技和管理人才流动的问题。因此,个人在职场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对待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择业自由权,做到利己不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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