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近日召开的追赃兑现大会上,大路村23户村民领回了被村支书陈小龙挪用的退耕还林款。2005年,江西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村官腐败案件55件75人,其中很大一部分与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款等各种补偿补助款有关。
原铅山县河口镇清湖村主任丁久清与村干部黄水仔、孔祥顺分别将7万元、10万元与13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挪用给自己参股的煤矿;原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北沥村委会主任徐新华、村支书徐支仲挪用征地补偿款650万元给他人用于公司经营;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栗湾村支部书记黄贤木伙同镇政府一名副镇长和一名干部,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1.5万元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6万元……近年来,江西部分农村发生的村官腐败案曾经造成较恶劣影响。
村干部虽为最基层的干部,但因为他们和群众接触最多最直接,群众在潜意识里把他们看作一级政府干部,因而他们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很坏,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阻碍。一名曾经查处多起村官腐败案的检察官说,由于村级财务混乱,有的村一年吃喝款达七八十万元,用于报销的打车费一个月就数万元,为了填补开支,各类补偿补助款成了少数村官眼里的"唐僧肉"。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要预防"村官"腐败案件的频繁发生,在增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应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村务长期不公开、村级财务混乱的现状。首先,要把好选举关,坚决防止和打击贿选、操纵选举的现象发生,避免"家族村官"的出现;实行财务管理"分权制",即建立财务审批、记账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救灾款、耕地补偿款等款物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审计,防止村干部贪污和挪用;建立农村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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