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5月1日起,经营者违规多收费拒绝退还的,将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指出,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物价上涨,哪怕是1元、2元,都会造成百姓生活成本的抬生。从5月1日起,政府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要先进行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被动地依据企业申请来调整价格,修改为政府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主动地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卫生部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435个,年底实有病人79.9万人。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减免治疗费;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因抗洪抢险等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享受工伤待遇;不属于工伤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为防止病原微生物从实验室泄漏引起环境污染或疫病流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明确指出,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起草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在起草过程中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更加全面地落实了WTO估价协议的要求。《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对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调整,指出国内企业只需获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资企业只需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且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并且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等条件即可。不再要求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年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指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监管职责。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作者:陈思)
42部法规5月1日实施(全文)
5月1日,将有42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9部,地方级33部,涉及价格、疾病防治、实验室、检验机构监管等方面。在减轻百姓生活压力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是本月法规的一大特色。
国家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国务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修订)经营者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令第461号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国务院令第46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应听取社会意见,政府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要先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不再要求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年限海关总署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整合了规章、公告的相关规定更加贴近WTO估价协议的内容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将受处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了国家安监总局及总局设立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将实验室分为四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章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增设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6)
山西省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西省 太原市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江苏省无锡市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浙江省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安徽省 安徽省信访条例(2006修订)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安徽省宣城市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宣城市政府令第17号
宣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宣城市政府令第18号
福建省厦门市 厦门市统计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江西省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南昌市 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广东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深圳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广东省汕头市 汕头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海南省海口市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6)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修订)
甘肃省兰州市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