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十一五”期间,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提升的人力资源保证,是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为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和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宜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
应鼓励高技能人才自我发展,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为此,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反对和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中的不正之风。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他们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应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的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改革试点。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活动,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使之发扬光大。同时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的交流活动。
应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以科学的机制和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活力和创造力。目前,要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应引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状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允许其探索有利于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该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而且,还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社会中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总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培养和造就大批高技能人才作为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扫除一切不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的障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高技能人才英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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