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调查
那么,害人不浅的钼矿究竟是个什么矿呢?据内蒙古总工会派出的调查组调查:1993年1月,该矿归赤峰市郊区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系松山区老府镇办企业)管理。同年8月,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与北京国营二三九厂(现更名北京航星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星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北京航星公司投资100万元占该矿60%的股份。同年10月申请注册成立了赤峰航峰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赤峰航峰公司),主要开采钼矿石及加工生产钼晶粉。
1999年,赤峰航峰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
2000年5月,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同年9月,老府镇政府与北京航星公司签订了终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联营关系自2000年5月29日终止。赤峰航峰公司于2000年10月23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该矿自赤峰航峰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到2000年企业注销,不断有工人出现四肢无力、易感冒、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并且有4人在2000年左右相继病死,但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关注。
2002年2月7日,赤峰市职业病防治所收到赤峰市医院两名转诊病人。根据病人在蒙古营子村钼矿打工的职业病史以及患病症状,该所初步诊断为职业性矽肺病。赤峰航峰公司工人的矽肺病情“浮出水面”。
随后,赤峰市职业病防治所又陆续检测出9名在该钼矿打过工的农民工患有矽肺病,并及时向松山区政府和区总工会进行了通报。
2002年5月,在赤峰市政府和市总工会的关注下,松山区组织在钼矿从事凿岩、运输等“接尘”工种的84名农民工进行了体检。
经赤峰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诊:84人中有18人患Ⅰ期以上矽肺,其中Ⅱ期和Ⅲ期9名,最长“接尘”工龄9.3年,最短2.7年。患者主要症状是:体质弱,易感冒,憋气,有的肺功能已经中度受损。
另外,经过调查患病情况和工作实情,赤峰市职业病防治所推测在2000年左右死亡的4名该钼矿农民工均因矽肺病或合并肺结核所致。
赤峰市职业病防治所一位专家说,矽肺病是一种较为常见、治愈难度大、后果严重的职业病,由长期吸入含二氧化硅的灰尘引起,症状是呼吸短促,胸口发闷或疼痛,咳嗽,体力减弱,常并发肺结核症,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甚至死亡。
诉讼赔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从事劳动时患职业病应得到赔偿。但赤峰航峰公司已经破产,企业不复存在。破产清算组将该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给了债权方老府镇信用合作社。经破产清算,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农民工的赔偿费用。
2002年8月,患病农民工和死者家属以老府镇政府、老府镇信用社和原股东北京航星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松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航星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该公司在1998年宣告破产,其在赤峰航峰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老府镇政府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性作业转嫁、转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赤峰航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既没有防尘设施又未给工人建立健康档案,亦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企业破产时也未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因此与原告患矽肺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04年11月3日,松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府镇政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北京航星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北京航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5年3月21日,赤峰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北京航星公司作为开办赤峰航峰公司的出资人,已足额出资,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其对航峰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并不是患者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原判由北京航星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老府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及老府镇信用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撤销了一审中北京航星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的判决。
此次判决让患病农民工的心又凉了半截,无路可走的他们只能到有关部门连续上访。
工会维权
2005年10月,赤峰市矽肺病农民工健康权益受损事件引起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总工会主席云秀梅的关注。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成立专题调查组对这一事件进行详细调查。
自治区总工会调查组经过调查后认为,造成农民工患矽肺病的主要原因为:钼矿防尘设施运转不良,造成该矿长时间采用“干式作业”的开采方式;钼矿对接尘作业的工人防尘知识教育不够,很多矿工对“干式作业”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矽肺病防治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低下,有时为提高作业效率,干脆不用防尘装置,导致无防护作业;企业未进行职业卫生监测;钼矿防尘设施未履行审查验收手续,擅自施工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及时将《调查报告》上报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责成自治区总工会、赤峰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继续对这一事件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诉讼情况,为患病农民工提供必要帮助。
赤峰市中级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并通过自治区高级法院就有关法律条文向最高法院进行请示。根据最高法院“案件中的公司在招工、用工期间以及破产时,都没有履行为职工检查身体的法定义务。该公司破产后,职工才发现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患上矽肺病,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产公司的原股东因过错对职工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答复,2005年12月20日,赤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松山区法院的判决,撤销了此前赤峰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
目前,赤峰市中级法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航星公司的银行存款230多万元,并已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这一案件的后续审理和其他执行事宜正在加紧进行中。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负责人说,这是一起严重侵害职工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从中折射出农民工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没有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明显,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工会在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同时,应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生命健康权益作为维权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