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发布
-协议约定了项目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要支付违约金
-对“土地闲置”进行界定,开发面积或投资不达标及中止开发都将被征收闲置费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减少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共16条,对出让土地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等及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同时按照示范文本签订补充协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补充协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这些指标的,属违约。
为集约利用工业用地,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补充协议规定,属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得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违反这一约定的,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为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补充协议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闲置浪费土地,补充协议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记者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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