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来英(左)、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英军做客嘉宾聊天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来英(左)、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英军(右)和主持人马骧
方来英:保证北京市民用药安全原料厂商和齐二药应分别承担责任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律师谈齐二药厂采购员责任制药企业法人代表要承担管理责任药监局对居民用药安全承担责任律师:假药受害人可依法索要民事陪偿去年国家批准1113种新药是误解
《法律圆桌》首期之齐齐哈尔假药案
近日广东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5月16日,新浪法治特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来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英军律师做客嘉宾聊天室,谈齐齐哈尔假药案。聊天中王律师介绍,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新浪网友,欢迎您光临新浪嘉宾聊天室,主持人马骧向大家问好。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朋友在网上也发表了自己的评论,这件事情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从中能得到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能获得什么样的思考?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到两位嘉宾和大家在线沟通,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来英,方局长您好。另外一位嘉宾是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英军律师。您好。
先问一下两位嘉宾,你们听说这条新闻,或者说关注这件事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基本感受如何?方局长先说。
保证北京市民用药安全 封存齐二药厂所有产品
方来英:我们的专业特点比媒体要早一步知道这个事情。第一个问题,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证北京市民的药品使用安全。所以,北京市从10号开始,10号、11号、12号、13号,我们一直在组织全市的药品监管部门在北京市的大街小巷,所有的涉药单位,进行一次稽查清剿,保证北京所有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能够被控制住,保证比如像“亮菌甲素注射液”高安全风险的产品能够被停止使用。所以我想第一个事情我们想的就是安全。
第二个问题,当然我和许多网友一样,大家可以从这里思考许多问题,我想一会儿有许多话题可以进行展开。
主持人:方局长考虑到的是您所在的北京市或者您所在的职位上应该做的事情。我跟进一个问题,也有很多网友关心,比如北京市的市面上在清查的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亮菌甲素注射液”?
方来英:这两天媒体上已经有许多报道了,我再跟各位网友通报一下情况。从北京的稽查情况来看,我们发现全市现在封存扣押掉的“亮菌甲素”150克,非常庆幸这150克,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反应动作的及时,由于我们所有涉药单位,我们的医疗机构、医药批发公司的配合,这150克没有被投放到临床使用当中。我想对各个方面都是一个很庆幸的事情。
第二个,我们还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出于公众安全角度的考虑,我们对所有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都采取了封存、扣押。这一块我们封存扣押掉大概8个品种,包括“亮菌甲素”,一共是8个品种,在北京现在是6000多药品,是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况。
主持人:对于全国的朋友来说,担心也不是特别必要,因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药品在全国已经停用了。
王律师,您关心的是什么方面?
王英军:我关注这件事的时间大致是12号以后开始的。可以说两种身份在关注这件事情,一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虽然我可能没有接触过相关的药品,但是我的亲戚朋友可能接触过相关的药品。另外一个身份,就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情,觉得相关的公司、相关的责任人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如果你是受害者,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主持人:很多网友对这个事情很关心,除了电脑之外,还可以通过您的手机登陆3g.sina.com.cn,在移动中关注我们这个聊天。
刚才我们说了两位的感受,今天最新消息死亡人数上升到了5人,卫生部也要求停用齐二药和泰兴化工总厂所有药品和产品。说到第二条,泰兴化工产品,也就是我们说的原料供应商。我们先从这个说起,原料供应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他们这样的药或原料能够进入生产的环节?局长先说。
方来英:从众所周知的消息去看,我们这个事件的第一个源头是有这么一个人,用江苏泰兴化工总厂的牌子,把二甘醇当做丙二醇,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这个人的行为,我想应该是追究司法责任的,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这个人的这个举动,直接导致我们有5个无辜的中国公民生命之花凋谢。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制造、销售这种假药,最后对人的生命健康有损害,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追究到死刑。这是第一个源头。
第二个问题,齐齐哈尔制药二厂,二甘醇以丙二醇的名义投放到生产环节当中,为什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在它的各个质量管理环节当中没有把它控制住?我们都知道一个药厂,原料进厂是要做检验的,最终产品出厂是要做检验的,这也正是现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进行深入调查的一个题目,但是在正常环节的时候,这个东西是进不去的。
主持人:几道关卡,但居然都通过了。
方来英:进厂原料检测,出厂产品要检测,对齐二药厂来说是很关键的控制环节。这两个控制环节由于个别检验人员的技术问题、个别检验人员的渎职问题还是由于其它什么原因,我想不久的将来黑龙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它的案件调查查处中,会给我们社会一个清清楚楚、满意的一个交代,它的环节到底出在哪儿,但是肯定它是出了问题。如果这些环节没有问题,这个事件不会发生。
主持人:请王律师给我们讲一下,先说贩卖原料的这个人。
王英军:我看了一下网上的报道,贩卖原料的叫王桂平,他的身份好像没有很明确,他到底是一个干什么的人。仅就新闻报道这个层面来说,如果参照相关的法律,他肯定是触犯刑事责任的,因为他不是以药品的方式卖给齐二,那它至少是一个产品,他可能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要看它的犯罪数额。第二,我看到网上说他伪造了相关的证件,可能触犯第二个罪名,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名。因此,他的责任应该说还是比较严重的,这个刑事责任应该说就目前的报道情况来说是难以避免的。
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来说,由于国家药监总局的报道还没有出来,我们不知道这个产品流通到市场确切的原因是什么。现在网上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它可能构成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我简单解释一下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条件。生产销售假药罪基本要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这种销售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物管理制度,以及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第二,你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到人们的健康。第三,作为主体条件,因为作为刑法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罪名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来说,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你作为单位如果符合这个条件,你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作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来说是符合这个主体犯罪要件的。第四,网友争论比较多,也可能以后会出现比较多争议的问题,假如现在认定这是假药,这种假药的生产和出厂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最后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有故意制假行为,这个公司基本上可以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样按照这个罪名,除了按照刑法第141条,除了对公司进行罚款之外,公司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刚才方局长说了,因为已经致人死亡,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主持人:最高量刑是死刑。
王英军: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