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在线5月17日播出节目《齐齐哈尔:谁为假药负责?》,以下为节目内容。
演播室:
这些天,国家药监局的一份追查通报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推上了媒体关注的风口浪尖,正规的制药厂为什么能生产出假药?谁该为这起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呢?今天的互动地带
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问题。
正文:
国家药监局近日通报,广东发现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要求各地立即停止销售该企业的所有药品。
到目前为止,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三院使用过同样的注射液的26名患者中,共有10人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其中5人已经死亡,几名危重病人仍在接受透析治疗。其中主要原因,是因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禁用物质二甘醇,属于假药。
5月14日,药监部门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对这起假药案的调查结果:造成这起事件的原因在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采购人员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时,购入了假冒的丙二醇。记者了解到,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是一家拥有300多名职工的药厂,并且在2002年就通过了国家的GMP质量认证,拿到了国家药监局和黑龙江省药监局发放的质量认证证书。
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永文:
应该讲,作为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质检力量、检验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记者: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具备吗?
曹永文:应该说具备,不具备国家会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吗。
正文:
就是这样一家应该具备完善的检测机构和成熟的检测人员的药厂,在引进了假原料后,在药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都没有检测出问题。于是,这批假药最后瞒天过海,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市场,造成了现在的严重后果。目前,涉案药厂的采购、化验等相关人员已经被警方采取措施,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
同期:中国卫生法学会
相关责任我们分两块儿,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行政责任,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这种假药足以对人身造成危险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生产它的总批量的50%,到两倍以下的这么一个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造成死亡的,可能无期徒刑,和死刑,那么责任人是谁,就是直接责任人,都可以构成这种犯罪,那么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采购人员,以及相关的企业的领导,法定代表人等等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正文:法律专家指出,制造假药的单位和个人还将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期:中国卫生法学会理士邓利强
也就是说由于你没有责任心,没有道德,不法的这种商贩,那么行政机关规定,它的直接责任人是禁入的,同时这个企业也在五年以内,是不能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就是GMP认证的.
正文:另外,专家认为,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流通的终端,也有义务尽量把假药的危害降到最低.
同期:中国卫生法学会理士邓利强
患者不懂医,那么我们希望患者对药品感觉有些问题,那这方面就晚了/作为医疗机构呢,应该更敏感,出现不良反应,应该及时的报告,特别是出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该根据国家的规定,在24小时以内进行报告。
正文:
目前,贩卖假辅料的个体商贩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据调查,他伪造了药品生产的相关手续,才使售假行为最终得逞。
同期:中国卫生法学会理士邓利强
当然本案中,销售假药,我们说那个农民,显然也是构成犯罪的,他不仅构成这个(售假)犯罪,同时我们看到,背景材料中说,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这种情形,这就有可能构成伪造编造,国家公文罪,那么同样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情节严重的,当然是三年以上,十下以下有期徒刑
正文:
至于假药风波中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索赔,专家建议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或者药厂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医院和药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演播室:
据了解,我国在2002年新修订了《药品管理法》,结合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理》,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制造和销售假药危害社会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关于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我们还将继续关注。好,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线,再见!
记者:“购买这些辅料的这些人员应该有辨别能力,是不是这样的?”
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永文:
“应该对原料、原料的辅料依法进行检查,而恰恰在检查过程当中,由于检验员的失职和渎职,把不合格的丙二醇当成真正的丙二醇,而投入了使用。”
记者:“为什么没有查出来?”
曹永文:“这种情况我们目前都不好直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