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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我拿汗水换明天

www.zjol.com.cn  2006年05月27日 10:09: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石家庄一家单位工作的小冯,因毕业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通过熟人介绍以实习的名义进入这个单位。如今在这家单位“零工资”就业已将近一年时间,她的目的是积累了工作经验之后再去找工作。

  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一些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随着就业压力的膨胀,像小冯这样选择“零工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而他们共同的想法是“拿汗水换明天”。

  “零工资”就业只为找工作时多一些经验

  据了解,“零工资”就业实际上是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前的一种待业状态,是以单位给毕业生提供积累经验的机会,毕业生为单位做事不计报酬为交换条件的。

  近日记者就“如何看待零工资就业”问题在河北科技大学和河北师范大学等高校采访时,许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表示,不反对通过短期的“零工资”就业来换取宝贵的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为了找一个好工作,‘零工资’就业是可以考虑的。”

  “当就业的大门变得日益狭窄时,我们不主动把自己变得矮小点,怎么能过得去?”毕业于河北大学的小刘,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提出“零工资”试用要求,虽然小刘有点担心被“涮”了,但他不想丧失这个心仪已久的就业机会,便毫不犹豫地点头同意。还好,三个月后因为表现出色,他被用人单位录用了,不过与他一拨应聘的好朋友却没有那么幸运,用他的话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统计,今年河北省进入人才市场的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0多万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记者在走访石家庄人才市场和一些大学生招聘会后发现,用工单位的招录条件“水涨船高”,要求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字样的招聘启事随处可见。正是由于用人单位这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使得没有多少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不得不选择“零工资”就业。在这样的选择背后,是大学生们希望用汗水换取工作经验,并以此作为找好工作的“敲门砖”。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智慧和力量,就应该得到回报。”说起“零工资”就业,河北科技大学国际贸易系大四学生张欣悦认为,即使大学生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用人单位也应适当支付报酬。“好不容易毕业了,可以自食其力报答父母了,怎好意思还让父母养着?”该校化工系大三学生许云涛则认为,宁可工资低一点,从底层做起、学起,也不愿意选择“零工资”就业。

  “给大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实习的机会,同时还不用支付报酬,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也乐得向他们敞开大门。”据一些用人单位反映,“零工资”就业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对此,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郭世英认为,不应提倡“零工资”就业。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使在试用期,劳动关系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求职者来说,“零工资”就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一旦出现问题,也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郭世英认为,“零工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也容易被某些唯利是图、恶意用工企业所利用。他提醒大学毕业生,谨慎作出“零工资”就业的选择。

  面对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零工资”就业,河北科技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和老师认为,在当前就业压力下,毕业生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想要获取工作经验,不一定要以此为代价,这一现象也暴露出一些高校在教学与实践上的“脱节”。因此,她认为各高校应为学生提供更多社会实践的机会,并将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有机结合,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实现就业。

  “零工资”就业现象有待探讨

  据国家发改委就业司发布的数据,2006年我国劳动力过剩人数将达到1400万人,其中大学毕业生为413万人,比去年再增75万人。因此,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有些人认为先找个单位“充充电”、“贴贴金”也未尝不可。”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艳宁认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钱就是“劳动报酬”,自愿“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并不是没有回报,只不过他们的回报不是直接的“钞票”,而是宝贵的工作经验。况且,目前我国《劳动法》也没有对劳动者主动申请无偿工作进行限制。因此,如果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零工资”就业是可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恶意用工的嫌疑,那就构成违法了。

  王艳宁认为,“零工资”就业可以作为一种现象讨论,但是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它应该不会成为一种趋势。当前,有关部门应当寻找解决的办法,而不是盲目遏制。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则建议,求职的大学生尽量不要在法律之外寻求这种就业安排,即使是自愿“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也应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样既有利于大学生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可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处于被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叶娟娟 曹国厂 编辑: 陈天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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