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湖南实施办法草案再作重大修改机动车无过错撞人担责20%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再次作出重大修改。提请26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按照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担责三作修改
机动车无过错撞人到底应该担当何种责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各省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屡起争议。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进入一审时,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51%以上的责任。引发了社会各界争议,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51%担责过重。对此,一审修改稿建议参照北京等地的做法作原则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关系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确定具体赔偿比例时应充分考虑立法原意,综合平衡各方利益。昨日提交审议的二审修改稿,根据四种不同情况划定了四种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上撞人赔偿不超过1万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纪文波如是说。
据了解,二审修改稿参考广东、江苏等省关于减轻责任的做法,在条例中规定机动车一方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条例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和相应赔偿比例的规定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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