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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衍生社会公害 湖北:联手破难题

www.zjol.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3:38: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导游从饭店、商场拿回扣,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一段时间里,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认为这些不过是市场“潜规则”。

  殊不知,这些以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为代价的“潜规则”就是一种腐败,其名称即“商业贿赂”。

  专项治理商业贿赂是湖北省今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

  “潜规则”衍生社会公害

  商业贿赂,从法理上讲,是指经营者为了达成交易、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而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行为。

  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公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我省1998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同样规定,“经营者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索取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检察机关也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一直在查办涉及到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商业贿赂行为是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界定是不是商业贿赂、回扣行为,其中‘经营者’和‘账外暗中’是两个关键词。”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甘世发释疑道,“如果主体不是经营者,比如学生家长给老师送红包,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就不属于商业贿赂;如果交易双方都明确知道折扣,并据实记入法定账户、法定科目,也不是商业贿赂。打击商业贿赂须注意区分正常商业交往、合法佣金、明折、广告赠送。”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较多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2000年以来,全省公平交易机构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32件,案值12436万元。去年查处的97件商业贿赂案件中案值百万元以上的有5件;今年以来全省结案的商业贿赂案件已有24件。据省检察院统计,全省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已立查商业贿赂案件202人,涉及到医药购销、图书购销、工程建设、国企产销、金融信贷、土地房屋管理、资源开发、产权交易等多个领域。

  商业贿赂危害严重,甘世发认为不可小视:“从当前看,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更严重的是使大家思想产生混乱、价值观颠倒。比如很多人把‘不给钱不办事’视为平常就是例证。”

  贿赂手段越来越隐蔽

  某医药公司为推销其药品,以会议费名义在某高档宾馆办了一批消费卡分别送给医院里的关键人;某银行部门为拉到某大型企业的存贷款业务,特地买了几部车送给这家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使用,购车、养车费用都记在银行账上;在麻将桌上,行贿人故意输钱给受贿人……

  这类商业贿赂行为非常隐蔽,查处难度也相对较大。

  从全省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看,商业贿赂行为呈现出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行为惯常化、范围广泛化等特点。

  据甘世发介绍,我省商业贿赂行为多集中在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商业、服务业、图书发行、建筑、电信、土地出让、物资采购招标、体育、文化等行业和领域。主要表现为医药公司给予医院或者医生药品回扣,为医务人员报销费用、安排旅游等活动,医务人员开单提成;大型商场、超市利用优势地位假借“赞助费”、“新产品上架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收取供货商的各种进场费;旅游景点、商店、商场和其他经营者为争取客源给予旅行社或者导游人员“人头费”、“介绍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建设单位财物,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提供额外服务;酒店、餐饮服务企业在酒水销售中收取供货商的“进店费”、“宣传费”等额外费用,或者供货商给予酒店、餐饮服务企业及其服务人员“开瓶费”、“酒盖回收费”等费用;航空企业、售票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或者给予拉客的的士司机一定的费用;出版社、新华书店及其他图书资料发行者在教材、教辅读物发行中暗中给予学校及教师、教育管理部门各种费用;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额外给予的“劳务费”,银行、航空公司、交通运输企业等部门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等等。

  而据省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杨武力介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中既有副处级以上干部,也有在特定岗位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专职人员,如高校教材科科长、国有大型企业物资采购部计划员;涉案面相当广,招商、招投标、资金流转等商务行为的各个环节都能发现权钱交易的“魅影”;此外,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联手破解治理难题

  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工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如何协作查处?

  目前,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散见在几个法规之中,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如何把握好法律尺度、政策分寸,做到严格依法依纪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又不扩大打击面?

  针对商业贿赂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如何提高办案查处能力?

  有关人士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商业贿赂要下猛药,但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最根本的还是要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办案件的同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起教育、预防、监督、惩治并重的长效机制。目前,我省已制定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6大领域被列为今年的整治重点。根据安排,6月底前,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工商局等16个相关部门相继采取措施,联手重拳打击商业贿赂。如,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参加药品、耗材、设备招投标资格。省审计厅已将查处商业贿赂问题列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将对有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的商业贿赂进行重点审计,并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严格审计企业营销费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可能会发生的商业贿赂,省财政厅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各采购环节的行为规范,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责任,强化监管;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背景资料]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湖北日报 作者: 张小燕 梅华峰 邱丽英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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