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日电(记者 郑天虹)造成121名矿工遇难的广东兴宁矿难涉案职位最高的官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因涉嫌违规发证和收受大兴煤矿矿主贿赂,被控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胡建昌在去兴宁检查工作时认识了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在检查工作的当天中午,胡建昌在曾云高公司的招待所里收受了曾云高一个装有现金1万元港币的信封。
其后,在2004年和2005年的春节,以及2005年7月到兴宁调查“7·14”事故时,胡建昌又拿到曾云高专门送来的同样内容的“信封”。
在2003年4月至2005年7月间,本属于广东省经贸委内设的安监局升级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而胡建昌此时均在其中担任副局长,并主管广东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2003年12月,同样收过曾云高好处的广东省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另案处理)指示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草拟了“办证申请批复”,同意给曾云高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当时的广东省安监局局长一直未予审批。
随后,广东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主管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时,叶爱前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5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也没有把许可证追回,并于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在胡建昌违规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给大兴煤矿仅仅两个月后,广东梅州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在井下工作的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25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胡建昌在庭上辩护称,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不属于他的职权范围,而煤矿安全许可证发放中的违规行为是在他不知情的条件下由其下属操作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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