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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利益链调查续:医院招标常选标价高者

www.zjol.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8:18: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医疗器械利益链调查续:医院招标常选标价高者

一位做过全身多处接骨手术的农村患者虚弱的躺在床上。郑州晚报记者 王梓/图

  核心提示:医疗器械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暴利?在医疗器械价格监督制度上有没有漏洞?制度监管对医药回扣约束作用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强?如何才能控制和减少不当得利?历经一周时间,本报记者对患者、经销商、药监、卫生、物价进行了调查,试图寻找到医疗器械高昂的价格出口。令人感到欣慰的是,5月31日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说,“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已成为国家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一项治理整顿措施。

  层层加价的价格链

  “一般来讲,价格的高低并不是来自经销商,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生产商,他们决定出厂价格,也就是底价;一个就是医院,他们决定零售价格,也就是最高价。在这中间的流通环节中,物价部门是不过问的,特别是一些常用手术耗材更是存在很大的价格监管漏洞。”5月31日,郑州的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商李先生向记者介绍说。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医疗器械生产商一般不直接销售医疗器械产品,他们需要找一家实力较强的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代理商,随后,获取代理权的公司在不同的区域内寻找区域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再把产品发给省级销售商,省级销售商还要在市、县成立分销商。经过这些环节后,医疗器械产品从出厂到进入医院至少经过4个环节。4个环节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层层加码并最终由患者埋单。

  据介绍,根据医疗器械市场的通行做法,都是医疗器械厂家提供报价单,上面有推销价和出厂价,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推销价并不能得到医院方面的认可,医院往往会给出一个较低的价格,这个价格仅仅高出出厂价一点,这个做法颇让他们很多经销商都感到无奈。

  显然,这个问题目前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注意到了。来自国家发改委消息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提出了八项治理整顿措施,其中,“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被列为第四项。

  医械价格监管存在空白

  “和我们打交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毕竟属于小规模的交易,量很小,物价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在医疗器械市场干过多年的经销商蔡先生告诉记者。

  物价部门不监管医疗器械的价格,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准入,工商部门监管企业的经营资格,到底谁对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监管?我们的采访中似乎没有得到答案。

  6月1日下午,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在药监部门,政策给予的权限是负责医疗器械安全方面的问题,而医疗器械的价格没有涉及。同日,郑州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也称,目前医疗器械的价格还没有列入到国家的定价目录中,还属于市场调节、市场定价的范畴。

  行业监管存在真空,对此,曾经作过医药代表的郑州市民郭胜强有很多感触:药价虚高问题目前在各方面压力下有了改善,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高额利润成了一个新的暴利增长点,由此更容易造成加剧收费的恶性循环。实际上,医疗器械的价格同样也可以控制,国家应该对定价目录以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实行成本和销售价格备案、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病患的负担。

  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行政管理学副教授杨艳东认为,公共医疗单位不能完全市场化,它应该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政府在引进市场化的手段时,经营方式不能完全引入市场化运作,否则会失去它的公益性质。“医疗器械的价格虚高是市场失灵的结果,但是市场失灵后,政府应该介入,可惜的是,政府也失灵了。”杨艳东说,医疗器械市场所出现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手段缺乏下的市场错位,在这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终端倒逼机制下的畸形逻辑

  郑州某医院的一位老院长说,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医院和医生收回扣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医疗器械价格出现虚高,既不能把责任全推到医院和医生身上,也不能把责任推到多生产商和经销商身上,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这一局面。医院在现有体制下,要生存和发展就要从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得到一些补偿。

  从表面上看,医疗器械的价格虚高产生于流通环节,但促使出现这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郑州轻工业学院社会学教师康绍霞认为,造成医疗器械价格虚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

  康绍霞说,在我国现行的这种医疗体制下,医院已经由公益性质的非营利单位变成了企业,企业必须为自己的利润和职工福利着想。近年来,我国政府基本上没有给各级医疗机构增加补贴,国家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医院和企业一样自负盈亏,而且每年还要有上缴利润。这样发展的最大后果是,人员流动加快,医院不得不为自己职工的福利着想,特别是一些骨干医生,医院更是千方百计为他们创造条件谋福利。这种畸形的“自我补偿模式”,使医生、药房工作人员则从医药用品销售中获得大量灰色收入。在很多情况下,医生的灰色收入已经透明化,但是医院不愿意监管的根本原因就是要留住那些人才,特别是能为医院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才。

  在通常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消费者在产品价格决定方面的因素不可小觑。但是决定医疗器械使用的并不是病人这一真正的消费者,而是医生或医院代替病人决定医疗器械的使用,消费者并不完全具备自主挑选产品的权力。医院对医疗器械的价格并不敏感,反而是越高越好,因为它的利益不是“花越少的钱,吃更有效的药”,而是“价格越高,回扣越高”。所以,医疗器械领域的终端倒逼机制,逼不出“价廉物美”,只能逼出“不挑好的,只选贵的”这样的畸形逻辑。

  发改委将规定医械最高限价

  此前,国家发改委也发出《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包括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对部分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综合差价率进行适当控制;降低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实际加价率;对医疗器械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进行必要的控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在内的6项措施。并通过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价格协会等单位向有关企业征询意见。

  据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订的规则,一次性低值医用耗材,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40%。植(介)入型医疗器械,单位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其出厂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5%;单位含税出厂(口岸)价格5000元以上的,从出厂(口岸)到最终销售给患者的总加价率不得超过20%。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单位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下的,医院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单位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单位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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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郑州晚报 作者: 卢生辉 张锡磊 宋振科 王梓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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