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行贿委托协议将大小15名公务人员拉下马,将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炮制成涉案2600万元的诈骗案。
受贿的人员是:唐山市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潘佳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处原处长张守清、唐山市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田凤江、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刘恩远、执行庭原庭长高希成、唐山市委办公厅原秘书王力夫……
冤案昭雪的郭庆生在电话中向李心研律师哭诉:“国家赔偿能不能快一点儿,我们已经没法活了。”
□文/图本报记者杜福海
受贿“卖罪”
2006年5月9日,重庆。法院立案审理罗小陵起诉自己的丈夫涉嫌重婚罪一案。
间接导致罗小陵丈夫涉嫌重婚罪的应该是,唐山市中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潘佳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处原处长张守清、唐山市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田凤江、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刘恩远、执行庭原庭长高希成、唐山市委办公厅原秘书王力夫……
2002年9月4日,唐山晚报头版头条报道《市(河北省唐山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六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位列六案之首的“市(河北省唐山市)政法系统部分人员重大违纪违法案”中查处的涉案15人,罗小陵有的认识、有的素未谋面,但这些人却“决定”了罗小陵的命运,也注定了他们自己的命运。
2001年1月至10月间,为确保此案诉讼顺利进行,在公诉河北省唐山市民政局第一干休所职工周红的起诉书中,记载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查实的“送钱清单”:
“被告人周红亲自送给王力夫30万元、张守清4万元、唐山市公安局四大队民警范雨3.3万元、刘恩远0.2万元、唐山市公安局四大队副大队长李某0.3万元;通过曹阳、张守清等人送给潘佳明6.7万元、田凤江2万元,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院长吕某某1万元、刑一庭庭长刘恩远1万元、执行庭庭长高希成0.5万元,唐山市中院刑二庭邸某某、李某某各0.2万元。”
这一天,服刑中的罗小陵在日记中写道:
2002年9月4日星期三晴
来313天(服刑),计506天(羁押),离归家4975天(距离刑期满)。让他们认罪太难,已经捉拿归案,明明白白的冤案就是不平反。
民变刑:涉案2600多万
1997年国庆节期间,在唐山罗小陵的丈夫见到老同学李金明(本案的第四被告、河北保定金盛公司的代表)。通过不懂生意的丈夫,时任重庆京林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罗小陵认识了李金明,并于1998年2月在重庆签订钢材销售合同。
两个月后,经李金明介绍,河南博爱县物资局贸易中心的经理毋新安与罗小陵结识。
一年多后,三家逐渐形成合作模式:保定金盛公司每月从唐山用特快专递寄出随每一车皮发出的钢材质量保证书,以此与京林公司核对发出的钢材数量,京林公司向金盛公司不定期付款。博爱中心每月从河南博爱县用特快专递寄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1999年3月25日,京林公司向金盛公司付款11500万元左右,销售钢材5万余吨。
1998年9月,京林公司、金盛公司、博爱中心在重庆第一次对账。因对销售价格、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等方面产生分歧,三方未能达成具体协议。后又经过三次对账,均未达成协议。
1998年11月,博爱中心停止向金盛公司供货,并于1998年12月底,停止向京林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京林公司仍继续向金盛公司付款。至1999年3月,共付货款115,081,839.28元。而博爱中心只开具增值税发票9568万元,尚欠增值税专用发票近600万元。
2000年月11月12日,毋新安代表博爱中心唐山分公司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称被诈骗,2000年4月4日唐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查封、扣押、冻结了京林公司的所有财产、罗小陵等被告人的所有财产、甚至包括郭小川留给罗小陵的生活费。
一起民事纠纷扶摇直上,演变成一起诈骗数额高达2600多万元的刑事巨案。
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7年11月罗小陵、毋新安、李金明三方口头达成钢材销售协议,以后重庆公司仅支付货款101430000元,尚有26104776.17元未支付……”
而在京林公司看来,因为博爱中心尚欠增值税发票近600万元,加之京林公司与金盛公司之间的账目未核对清楚,所以拒付尾款。
2001年8月17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等4人提起公诉。
巨款打通关
2001年9月14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11年、10年。2001年10月8日,唐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市中院仅用时5天即作出二审裁决。诉讼如此顺利,一份委托协议“功不可没”——
“我公司(河南博爱中心唐山分公司),今委托李清协助公检法等机关侦破‘京林公司’诈骗我公司27737285.80万销售货款一案,唐山分公司提供50万元(此费用为差旅费及办案开销),另准备50万元以应付办案中出现的特殊变故。(如对方活动保释等追加费用)。如果能追回销售货款或部分货款,均按公司实际收到货款的20%提取劳务费。”
李清、周红收到现款后,开始打通“政府官员、检察官、法官、警察”等各个环节,拉拢腐蚀国家干部达十人之多,为“民变刑”、顺利结案铺平了道路。
2001年10月25日,罗小陵被押至承德监狱开始服刑,为期15年。罗小陵在日记中写道:
2001年10月26日星期五阴
分配到5监室,6小队,是重庆老乡李家英,同室,都忙安顿好。晚上很累,醒了多次,唯恐误了起床。血压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