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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启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治爆缉枪再出重拳

www.zjol.com.cn  2006年06月05日 15:50: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6月2日下午3时,在公安部机关的第一会议室里,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

  根据这一最新部署,山西、湖南、山东、福建、河南等地重点打击私炒炸药和非法持有、私藏、使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青海、贵州重点解决非法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源头问题;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等沿边地区重点强化对走私枪支弹药犯罪活动的查堵打击工作。

  “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近年来一直持续不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但是今年以来,一些案件不断发生,牵动了公众的目光,并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

  如4月10日,山西省原平市轩岗镇的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医院一家属楼发生爆炸,死亡多人。其原因属于非法购买自制的不合格炸药自燃所致。

  5月24日,国务院公布通过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1984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当前,公安部再次部署4个月的专项行动深意何在?《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采访了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

  案件事故频发

  问题仍出在管理上

  记者:全国公安机关这项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部署的?

  刘金国:近年来,国家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实施雷管编号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爆炸案件、盗抢爆炸物品案件、爆炸事故、持枪犯罪案件都逐年大幅下降,年平均降幅分别达15.2%、11%、10.4%、13.2%。但是当前爆炸、持枪犯罪案件和爆炸事故总量仍然不小,持刀寻衅滋事、行凶伤人等暴力性违法犯罪问题比较普遍,一些案件、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

  经调查摸底,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七大问题:

  一是非法制贩、运输爆炸物品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猖獗。由于爆炸物品从生产厂家到使用单位的中间流通环节过多,造成爆炸物品价格虚高。有的合法矿点为降低成本,特别是一些非法矿点从正常渠道难以获得爆炸物品,便通过各种渠道私自购运低质低价的非法爆炸物品,使私炒炸药存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制贩活动的发生。一些合法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不法利润,低价抢占市场,违法违规购销爆炸物品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二是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整合关闭矿点工作力度,但由于一些地方对已关闭矿点剩余的爆炸物品未能及时回收或收缴销毁,部分业主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将剩余爆炸物品东放西藏拒不上交,有的甚至藏到自己家里,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整合关闭矿点工作力度较大的地方,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问题突出。

  三是爆炸物品被盗抢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由于一些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治安防范投入不足,储存仓库硬件及技防设施不完善,爆炸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有发生。

  四是私制炸药发生自燃自爆事故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由于私炒炸药粗制滥造,感度高、稳定性差,受温度和湿度等外力作用,极易发生自燃自爆。

  五是硝酸铵管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利用硝酸铵及硝铵磷、硝铵钙等硝基复合肥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六是非法持有、私藏和制贩枪支的问题仍较突出。

  七是非法携带使用管制刀具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保持高压态势

  严打涉爆、涉枪、涉刀犯罪

  记者:此次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主要任务是什么,与以往的专项行动有何不同?

  刘金国: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收缴各类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爆涉枪涉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检查整治危险物品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严密防范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和事故,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对危险物品管理不严、案件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

  ——切实加大收缴力度。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重点收缴的地区、单位、场所和人群,落实专人,落实责任,不遗不漏,彻底收缴。对重点收缴对象,要逐一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即: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告知按规定主动上交的从宽处理政策,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

  对列入整治的重点地区,要充分依靠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并依法严惩,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社会面巡逻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尤其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当场予以收缴,并一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非法爆炸物品,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要立即就地销毁;对私炒炸药,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省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集中销毁。

  ——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对涉爆单位,要严查其销售、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和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被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库存的爆炸物品,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责任制,依法妥善处置,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

  对涉枪单位,要逐一核查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的生产依据,对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出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彻底追查流向;要逐一核查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枪支弹药的来源和渠道,对来源不明或者购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要进行全面检查核对,凡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范围、超标准配置的枪支,要依法收回。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要全面检查其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储存资格。

  对管制刀具生产、销售企业,要逐一核查其执行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登记备案制度的情况,凡发现生产管制刀具不向公安机关备案的、销售管制刀具不建立购销记录的,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打击涉爆涉枪犯罪活动,必须做到“严’字当头,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惩处,绝不能降格处理。要建立侦破涉爆涉枪案件责任制,对每一起涉爆涉枪案件,必须组织精干力量,限期侦破;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必须逐一落实追逃责任,限期缉拿归案;对涉案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必须查清其来源、流向,彻底追缴。对重大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特别是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枪支零部件的案件,要成立由领导挂帅的专案组,省级公安机关要逐案督办,限期侦破。

  公安部将督办一批重大涉爆涉枪案件。要把是否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做到“五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

  ——切实加大长效机制建设力度。

  为进一步理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制,2005年2月,中央编办对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安监总局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在公安部成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近期国务院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监管任务最重、工作难度最大的使用环节,交由公安机关一家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专管力量的建设。实践证明,实施雷管编号制度、建立爆炸物品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是强化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地年底前务必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任务,进一步严密对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流向的监控。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利用农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严重问题,要会同国防科工部门抓好对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的抽检工作,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 于滨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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