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专家称来自国内外的声音得到重视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
据了解,草案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草案再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两个争议性问题
对于会议上所作出的“进一步修改”的决定,上述起草组成员说,由于专家并未看到草案文本,所以无法确定国务院会在哪些方面做出修改,但是这表明了在今天的会议上,对于草案的讨论,“大家的意见是不完全一致的,具体的修改结果要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才能看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说,草案本身一直存在两个争议性问题:行政性垄断和执法机构的设置。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大家都一致反对。”黄勇说,但是具体怎么反,仍旧有争议。有意见认为应该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并加大反对力度;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问题虽然确实存在,但是在中国现实情况中还是很难一下子解决,所以主张“一步一步走”。
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黄勇和上述起草组成员都表示,希望能够参照国际上的经验,在中国设置一个独立的、更有力和更权威的执法机构。“这样就会使分散的执法权力相对集中,进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效率和协调性。”黄勇所在的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也正在对执法机构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多层面的研究。
各方协调是关键
“正是由于该法地位重要,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国务院前期做了很多工作,听取了来自各个部门、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外的知名专家介入,去年5月份专门召开了反垄断法立法国际研讨会,并组织对国际上发达国家进行了考察。
黄勇告诉记者,国务院对于来自国内外的声音非常重视,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涉及的范围太过宽泛,“不仅牵涉到了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还涉及来自国外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问题。”
黄勇认为,不管是制定还是未来实施该法,都要把握好几个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包括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贸易政策的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等。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未来的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这些都必须充分考虑并给出协调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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