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上海合作组织会徽
上海合作组织(俄文:ШанхайскаяОрганизация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英文: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成立。成员国为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总面积超过3000万平方公里,占欧亚大陆的五分之三;人口近15亿,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2005年,六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超过3万亿美元。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图表来源:新华网)
一、上海合作组织起源和建立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而“上海五国”机制发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以中国为一方和以俄、哈、吉、塔四国为另一方的关于加强边境地区信任和裁军的谈判进程。
2001年6月14日,“上海五国”成员国元首和乌总统在上海举行会晤,签署联合声明,吸收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上海五国”机制。15日,六国元首共同发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宣布在“上海五国”机制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正式宣告诞生。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
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
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三、上海合作组织的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已基本完成机制建设任务,建立起涵盖不同层次、涉及众多领域的较完善的机构体系,为自身发挥职能和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目前已建立国家元首、总理、总检察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文化部长、交通部长、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国家协调员等会议机制。每个会议机制的运作,均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规范。
国家元首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合作与活动的战略、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通过重要文件。元首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通常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办。举行例行会议的国家为本组织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共举行了5次元首会议,分别于2001年6月在上海、2002年6月在圣彼得堡、2003年5月在莫斯科、2004年6月在塔什干、2005年7月在阿斯塔纳举行。
(二)上海合作组织目前设有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
四、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目前已涉及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成绩显著。
五、上海合作组织对外交往
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外开放的原则,致力于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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