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工程承建商、医疗器械供应商贿赂的番禺区某镇人民医院院长霍某,近日被番禺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退回赃款18.75万元没收后上缴国库。
2005年5月,番禺区检察院在查办有关案件线索中发现,某镇人民医院院长霍某有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经侦查后发现,霍某在1998年至2004年任该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趁负责管理医院门诊大楼建造工程和主管医院CT合作项目需购买医疗器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位工程承建商和医疗器械供应商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6.6万元、港币3000元、美元1000元。案发后,霍某退回全部赃款。
番禺区检察院认为,霍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权钱交易”,涉嫌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前能坦白交代涉嫌犯罪事实,并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霍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判其受贿罪成立,并采纳了检察院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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