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机构未建议采取执法措施,我公司在美上市符合监管要求——
近日,中国人寿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局致函表示针对该公司的非正式调查已告终止,未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图为2003年末中国人寿正式在纽约、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华社记者 黄本强摄
公告称,本月7日,中国人寿从其法律顾问处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局在纽约时间2日发出的信函。
代理中国人寿案件的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丁海华表示,这意味着中国人寿2003年的公开上市符合上市地监管机构的上市要求。
审计引发集团诉讼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寿险公司。2003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美国纽约和中国香港上市。
这场引发世人注目的调查,缘于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显示,中国人寿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
此消息一经披露,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双双重挫。
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先后有美国投资者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交了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管和董事的9项集团诉讼,认为中国人寿未能在2003年上市提交的招股书中披露中国审计署对该公司母公司进行审计一事,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
自此,中国人寿卷入了这场引人注目的集团诉讼中。而谁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以及是否披露失责,成为双方交锋的焦点。
2004年4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中国人寿发出非正式调查函,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和相关资料。两天后,中国人寿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对此事予以披露。
虽然中国人寿一再强调,审计事件是其母公司前身的“原罪”,与己无关,但中国人寿还是走进美国法院成为被告。
有利于应对集团诉讼
在历时两年多之后,非正式调查终告终止,丁海华认为,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人寿积极的配合。从收到非正式调查信函的当月开始,中国人寿就着手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据了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调查建立在被调查者自愿合作的基础之上,如被调查对象不愿提供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员虽无权强求其提供,但可签发强制调查令,从而将非正式调查升级为正式调查。
此外,按照惯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知终止非正式调查一般无需采用书面形式,而此次中国人寿却接到相关书面通知,丁海华表示此情况相当罕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此案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不过,虽然非正式调查已告终止,但并不意味着目前仍让中国人寿头痛的集团诉讼也随之结束。丁海华表示,由于集团诉状中以非正式调查作为诉由之一,此番非正式调查的终止,对于中国人寿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
暂不考虑庭外和解
“目前考虑庭外和解还为时尚早。”丁海华介绍说,根据美国的诉讼程序,在原告提出诉状后,被告可发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而法官在阅读相关文件后,决定是否展开口头辩论,如不需辩论,则进行裁决,从而宣告诉讼等程序的结束。据了解,目前法官尚未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官判定案件不成立,原告可以采取上诉、修改起诉书和撤诉等措施。这也意味着,中国人寿的诉讼之路还有一段时日。
此前有消息称,原被告双方正在做和解努力,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双方同意,随时可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中国人寿对此予以否认。在4月份于香港举行的业绩发布会上,中国人寿总经理吴焰曾对媒体表示,中国人寿与原告方至今从未就和解话题进行过任何探讨,中国人寿将以“一种十分坚决的态度”,与原告方做进一步的法律交涉,以维护中国人寿的声誉和利益。
丁海华认为,中国人寿在这场诉讼中胜算的把握还是很大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中国人寿的遭遇对于这些来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警示。(俞燕 刘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