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人大日记(资料图片)
《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一书正式出版前,我就读了该书的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8日出版发行以来,我再次认真进行了学习。这部书全面展现了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强立法、监督等工作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具体、翔实而生动地反映了九届全国人大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我作为人大常委会成员、副委员长,亲历了九届全国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读书忆往,倍感亲切;同时,再一次回顾九届全国人大的激情岁月,对九届全国人大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创新成就,对九届全国人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承前启后的作用,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我切实感到,这部书不仅是记载九届全国人大立法、监督、新闻宣传和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工作历史的专著,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所归纳、总结的反映了人大工作客观规律的一些原则,将会在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程中,发挥出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共审议了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13件,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书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部法律,反映了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要特点和成绩。我分工联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书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过程的记述,感触尤其深刻。九届全国人大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是在李鹏委员长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顺利完成的。从1998年5月21日提出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即“政治上要加强民族团结,经济上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关键要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到2001年12月6日在学习宣传实施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上发表讲话,重申上述三条原则,书中共有20篇日记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分为九编,有1200多条,长达10余万字。这部堪称我国立法里程碑的法律草案,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又突破大陆法系的传统模式,各单项法可独自成编,总合起来又是统一体系,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人类文明的成果和中国的实际。
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成就,反映在制定和修改的一大批法律上,更反映在一系列立法制度创新上。这些制度的创立和实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立法工作的实践之中,使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我体会到,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一、围绕立法目标制定立法规划。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九届全国人大任期一开始,就组织专题小组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其构成;接着提出,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这一目标,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同时又指出,立法规划不是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的,立法规划的项目可分为“必须完成的”和“争取完成的”两大类,以便于执行。二、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改进常委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制度。在全国人大工作机构内部,协调好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的关系: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相关法律草案正式提请常委会审议前提出审议意见;法律草案经一审后,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不要停止工作,要继续向法律委员会反馈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为便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分组会议由4个组划分为6个组;对在审议过程中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的法律草案,可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逐步扩大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额。三、对重要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向社会公布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合同法草案、婚姻法修订草案等,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成了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四、大力加强立法调研。立法调研是全国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工作,而“立法调研”这一概念的真正提出并广为人知是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李鹏委员长率先垂范,深入城乡厂矿学校,甚至亲临法庭旁听审判过程,对二三十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调研活动蔚然成风。广泛深入的调研活动,密切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制定的法律能充分表达民心、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五、确定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先制定单项法律,或者先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再制定综合性法律”;“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立法要有前瞻性,但必须符合现实,要有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从当地实际出发,可操作”等三项原则。六、制定出立法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总结新时期20多年来国家的立法工作经验,出台了规范立法工作的立法法,明确了立法权限,确立了立法程序,进一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注重监督实效,同时,要使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法律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进行,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之后,有关执法方面的问题开始凸现出来。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监督工作,遏制和预防在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在历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都有一些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监督法。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监督。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促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九届全国人大借鉴前几届的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吸纳全国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多次征求、广泛听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人大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党中央批准,形成了“始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一中心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增强监督力度”的明确思路。书中对此作了系统的表述:一、注意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二、注意加强监督工作计划性。强调监督检查的法律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数量不在多,而在于抓准问题,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三、注意克服形式主义,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能否把改进执法的措施落到实处,是检验监督效果的重要标志。四、注意把监督工作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五、注意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六、注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同时强调,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时,要注意给地方人大制定监督法规留下充足的空间。七、人大监督工作要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要始终遵循依法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即重在启动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在立法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制定监督法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书中对监督法的起草和初次审议的过程,作了详尽的记述。2002年8月23日,十二易其稿的监督法草案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它为以后审议通过监督法奠定了基础,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全国人大代表也是一个交代。九届全国人大对监督工作进行的大胆探索,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自近代起我国就不断尝试各种政治模式,但中国革命的实践表明,没有哪种政治制度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适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具体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等。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根据宪法规定,增设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二、定期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形成了制度,在人大工作系统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三、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在人民日报开辟“民主与法制”专版周刊,创办《中国人大》杂志,开通《中国人大新闻》网站。四、自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起,由委员长亲自向全国人代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也照此办理,形成制度。五、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九届全国人大的工作给地方人大同志留下的突出印象之一,就是李鹏委员长到各地视察和调研时,总要来到人大机关,与人大机关同志见面、座谈,同各级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对地方人大工作给予积极鼓励和客观的评价,并从中吸取充实全国人大工作内容和改善工作方法的经验。如,2001年2月6日,在同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同志座谈时讲到,“如果人大的立法、监督工作都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而没有地方人大这个基础,是不行的。正确的思想是从实践中来的,因此我们提倡地方人大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全国人大把地方人大的经验加以总结,有些可以进行推广,有些可以上升为法律。”2001年3月9日,李鹏委员长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较系统地总结了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指出:“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2003年3月10日,李鹏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作的工作报告中说道:“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本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地方性法规,开创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这些都给了地方人大的同志以极大鼓舞,指导着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李鹏同志作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战略胸襟和世界眼光,把握历史趋势和时代特点,思考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等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经过5年的实践探索,精辟地总结出人大工作要正确处理5个关系的科学论断:第一,必须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第二,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第四,必须正确处理发扬民主与实行集中的关系。第五,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与不断开拓创新的关系。这是对九届全国人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而得出的宝贵经验,也是全书的点睛之笔。
通读全书,掩卷长思,李鹏同志对党和国家事业无限忠诚、对中国人民前途和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境界,令人感佩。我相信,李鹏同志的忘我工作精神一定会激励着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而不懈奋斗,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事业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铁木尔·达瓦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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