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6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要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意见》要求,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意见》要求,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
《意见》要求,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破产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不论何种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