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消息,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征管机关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
二是规范补偿费减免管理。从严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减免程序和减免比例。明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对不具备减免条件、不符合减免政策、违反减免审批程序的要取消减免。
三是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通知》还就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以及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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